第42章 社会活动和接待工作
- 宗教事务法规规章选编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局
- 316字
- 2015-11-27 12:22:03
第十四条 清真寺应当积极参与赈灾、慈善等公益事业和有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清真寺应当积极支持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
第十六条 清真寺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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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清真寺应当积极参与赈灾、慈善等公益事业和有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清真寺应当积极支持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
第十六条 清真寺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