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第三版)
- 陈川生等
- 2205字
- 2020-08-28 03:19:56
三、条例关于评标程序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针对目前招投标活动实际存在的问题,《条例》在评标环节从以下10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补充和规范完善,构成完整的评标制度体系:
(1)评标专家库
(2)评标专家的抽取
(3)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4)评标过程对招标人的要求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要求(见本章第一节)
(6)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7)关于否决投标的规定
(8)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9)评标报告
(10)评标结果公示
第(6)~(9)条属于评标办法的规定,详见第5章第一节;第(10)条属于评标法定程序之一,在本书第2章已列出。
第(1)~(4)条属于评标组织工作,分别列示、解读如下。
(1)第45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目前,全国存在不同层级部门、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的评标专家库,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践中一些需求难以在现存评标专家库中得以满足,需要从国家层面搭建综合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评标专家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资源共享。这样做的目的:
一是满足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多元需求。
二是满足重大和技术复杂项目评标工作的需求。
三是满足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组织招标的大型国有企业对评标专家资源的需要。
四是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的需要。
(2)第46条:“除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上述法条第1款明确抽取专家的法定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专家的来源: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抽取方式:随机法定。
第2款规定:除非符合法定条件,评委不能随意更换。
第3款规定:评委的义务:依法主动回避。
第4款规定:监督部门执法的范围有三项:确定方式;专家抽取、评标活动以及相应的义务。
(3)第47条:“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所称特殊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抽取或指定称职的评标专家是保证评标科学、公正的关键。同规定评标办法相对应,各部门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的确定和资格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特定项目必须从政府指定的专家库抽取专家。但是应该注意,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只有在专家库专家人数充足、专业齐全、质量可靠的条件下才能保证评标质量。对专家选取的办法应根据项目情况灵活处理。必须保证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具备评标要求的特定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只有头衔没有特定专业工作经验的所谓专家。
上述条款本条对直接确定的条件做了规定。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从项目性质考量;“抽取方式难以保证”从专家库的数量和水平考量。
(4)第48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该条第1款所指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必需的信息和数据,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① 招标的目标;
②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③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④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⑤ 开标会记录;
⑥ 投标文件;
⑦ 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但是,招标人在提供上述有关信息和数据时,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该条第2款确定评标所需合理时间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① 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技术特征;
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
③ 评标方法;
④ 投标人和有效投标的数量;
⑤ 投标文件编制的质量;
⑥ 是否有提高评标工作效率的手段。
该条第3款关于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新的专家,被更换的专家已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新的专家应重新进行评标。
②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争议,鉴于《招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在受到被更换的专家影响的情况下,才需要重新进行评审。否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有效。
③ 招标人应告知被更换的专家,对本招标项目评标活动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④ 该款中的“评标过程中”是指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工作地点,至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止,即在评标结束后确定中标人之前也可依法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