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税收环境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界定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对非上市企业注入资金和管理经验,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股权置换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也称Pre-IPO期间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 Around), 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邹菁:《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多指后者,以便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ist,也称创业投资)相区别。本章所涉及的私募股权基金就是广义上的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开始起步,发展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三种设立形式: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2007年2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现已被废止。,弥补了我国没有私募股权基金专门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空白。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更从法律意义上明确国家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支持。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税收环境

中国的税收种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税收负担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而流转税和所得税基本上是有收入的时候才会纳税,因此在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主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详细分析见本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节。

(一)不同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

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

表1-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

2.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

表1-2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

3.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

表1-3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

(二)基金募集和退出的税收环境

表1-4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和退出的税收环境

(三)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

表1-5 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