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人大代表认知篇(4)

2.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这是对人大代表在廉洁方面的要求。所谓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是指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公正无私,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谋私利。人大代表虽然不行使行政管理权或者对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权,但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因此,代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廉洁自律,做到公私分明,不得利用代表身份牟取个人利益。

3.勤勉尽责。这是对人大代表在“勤”方面的要求。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作了规定,人大代表应当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完成好自己的职责,不辜负人民群众的嘱托。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法第四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代表的义务作了规定,但难以穷尽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在第七项作了概括性规定。

三、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一)我国人大代表的履职特点。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会议员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西方国家议员一般实行专职制。我国人大代表并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专门的职业,也不因担任人大代表从国家领取薪酬。各级人大代表中,有的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有的是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有的是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实行兼职代表制的情况下,如何发挥兼职代表同人民群众有着天然密切联系的优势,如何解决兼职代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这是我国人大代表的特有问题。

(二)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界定。因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其活动既有本人的职业活动,又有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予以明确界定,有利于将个人职业活动和代表履职活动予以区分,为其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有力保障和服务。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主要是两部分:一是参加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包括出席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题发表意见;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其他动议;参加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等。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执行职务最主要的方式,其履职活动产生特定的结果。二是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根据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受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及其他活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或者应邀列席其常委会会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等。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工作的基础和延伸,是为大会期间的工作提供服务、进行准备的,大会期间的工作又为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目标和方向。因此,两者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要依法予以保障。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处理好的六个关系

(一)处理好参加会议与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履职可以分为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时间段。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履职,一是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并参加表决以及各项选举,二是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主要是开展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代表需要将参加会议与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分割,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

(二)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的统一。依照法律的规定,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律赋予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更大的权利,代表也必然要承担更多、更大的义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区别的。代表行使的权利是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人大代表的权利必须依法履行。放弃作为人大代表的权利,不出席会议,不参加投票表决,那就是一个没有履行职责的代表,或者是不合格的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割裂的,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须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

(三)处理好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行为。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责的特点,就是通过召开会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审议议案,集体决定问题,而不是由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权力集体,每位人大代表是这个集体中的一个个体,个体不能代表集体。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不像西方议员有个人的助手和工作班子。每位代表都要摆正自己在权力机关中的位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整体和局部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在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人大代表应当代表和服从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既要充分考虑和反映原选举单位的具体利益和特殊情况,更要遵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代表必须有全局观念,善于向人民群众作宣传和解释工作,动员人民群众维护并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和物质保障。要履行职责,人大代表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花费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肩负起所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好代表工作。同时,代表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也要坚定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工作,发挥带头作用,团结群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举单位和原选区选民的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人大代表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当然也要受人民监督。对代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法定权利行使的情况和法定义务履行的情况。作为人大代表,要自觉地以各种方式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正确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