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类型化利益,这种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就构成了民事权利。具体特征为:(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既体现为权利人在权利内容中享有的利益,也包括在权利行使中最终实现的利益,而利益的实现则是当事人享有权利的最终目的。(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3)在民法上,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类型化的利益,即各种受保护的利益必须被法律确认并形成各种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具体列举了各种民事权利,实际上就是对各种权利予以类型化。(4)权利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利益。权利的确认、行使和保护,都由国家公权力作为保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或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并且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整个民法的分则体系都是以权利而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概念能够完全替代民法中的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注: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6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权利只是法律关系概念中的主要内容,并不能涵盖法律关系的其他要素,也不能代替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负担。具体特征为:(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要求。(2)义务体现为一种负担,义务通常以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为目的,而并非满足义务人自身的目的,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民法上,义务与债务常常混用。不过,从义务内容来看,这种负担不是无限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3)义务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而不能像对待权利那样可以行使或不行使,或可以抛弃。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也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它规定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即义务人必须这样做或那样做。违反义务将转化为法律上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通常情况下,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应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