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可以根据客观规律,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以后,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学界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构成要件说。此种观点将法律事实等同于完全的法律规定中的构成要件。例如,梅仲协先生认为:“某种特定事实,发生某种特定效果者,吾人称之为法律内容;当事人所完成之法律关系及其他事故,谓之法律事实。”(注:梅仲协:《民法要义》,1~2页,台北,自版,1970。)第二,因果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现象发生的原因,其引发民事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注:参见何孝元:《民法总则》,101页,台北,自版,1960;郑玉波:《民法总则》,207页,台北,三民书局,1979。)第三,法律所规范之事实说。此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事实为民法所规定的生活事实,纯粹由非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生活事实则非民事法律事实。如王伯琦先生认为:“社会各种事物,有为法律规范所支配者,有为其他规范,如道德、礼仪、宗教等规范所支配者。为法律规范所支配之事物,即为法律适用之对象,称之为法律事实。”(注:王伯琦:《民法总则》,119页,台北,自版,1963;史尚宽:《民法总论》,266页,台北,自版,1975。)

上述各种观点都不无道理,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事实作出了解释。笔者认为,将法律事实等同于法律要件是不妥当的。法律规范是层出不穷的,而法律要件作为规范确定的内容也是纷繁复杂的。在法律上将各种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归纳整理为事件、行为之类的法律事实,目的不在于确定规范构成要件,而在于揭示法律现象产生的原因。所以,笔者赞成第二种学说。法律事实是法律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特点在于:

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法律事实都是外在于主观意思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现象等,就行为而言,必须是表露于外的事实,例如,当事人希望缔结合同法律关系就必须通过要约、承诺将其内心意思表露于外,单纯的内心意思无法产生法律效果,只有表露于外能被客观认知的意思,才能被法律所评价,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规定有关,并非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不可能产生法律意义。凡是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仅可能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可能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就能够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此时虽然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仍产生诸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法律事实出现时,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例如,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有请求卖方交付出卖物的权利和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有请求买方支付货款的权利和向买方交付出卖物的义务。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和客体变更(客体发生变化)。例如,法人的合并和分立,导致债的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更。

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例如,因物质资料被消费,使该物的所有权关系消灭;债务的清偿使债的关系消灭。

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之间,可能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也可能不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而某个法律后果的发生,也可能是多种法律事实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法律事实与法律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复杂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认为,法律事实与一定的法律后果间属于三段论的逻辑推论关系,因为二者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此观点可值赞同。(注: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20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法律事实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引起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中所考虑的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在法官解决纠纷时,首先要确定一定的法律事实,这种事实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从而在特定程序的空间中向法官展现出来的具体的丰富的事实,它可能与客观上的事实相符合,也可能不符合。民事法律事实并非对客观生活事实的简单复制,而是基于法律评价上重要之点对生活事实中有法律意义的部分进行的抽象化。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个事实属于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而在法律适用中,展现在法官面前的事实则可能包括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签订合同等一系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