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历史沿革

1.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新增加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个罪名。

2.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具备的四大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阶段,特别强调了“保护伞”特征。

3. 2001年,公安部发布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4.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将“保护伞”特征修改为“非法控制”特征,即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5. 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其中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该纪要提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首次提出“恶势力”概念。“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6. 2010年,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地下出警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严厉打击地下出警队。

7.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与之联系密切的犯罪,如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进行了修改完善,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提高为七年以上。

8.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9.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管辖、立案、强制措施和羁押、证人保护、涉案财产的控制和处理、律师辩护代理、刑罚执行作出了规定。

10. 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万—50万元幅度内,并且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行业”,应当是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

11.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12.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回归到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对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作出“一刀切”的规定,也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对“一定区域”也不简单地要求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

对“恶势力”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认了“软暴力”的认定依据。该指导意见规定了依法处置涉案财产,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13.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个重要的扫黑除恶文件,在办理恶势力、软暴力和套路贷刑事案件以及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处置等方面,作出了细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