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台湾地区保险资金运用与监管情况

(一)台湾地区保险资金的配置结构

台湾地区是全世界保险深度最高的地区。2013年台湾的保险深度为18.74%,而第二名的南非与第三名的中国香港分别是15.4%[1]和13.59%。台湾地区保险资金配置相对保守,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资金运用结构存在差异。台湾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较高,基本维持在98%以上。其中占比最大的是海外投资,2010年达34.47%;其次是公债,2010年达21.58%。股票投资占比一直不高,2010年为6.48%。这是因为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目标是覆盖资金成本,实现利差收益,因此在资金运用中往往会配置较高比例的固定收益资产,而配置较低比例的高风险权益类资产。从变动趋势看,其海外投资比例逐年显著上升,而放款比例逐年下降,其他投资近年来均较为稳定。

表4 台湾地区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结构

在台湾产险公司的资产配置结构中,占比最大的是银行存款,2010年占比为25.08%;其次是股票投资,占比为14.41%,远高于寿险公司6.48%的股票配置比例。产险公司在投资中往往风险偏好更高,配置的权益资产占比比寿险公司高。值得注意的是产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明显低于寿险公司。这是由于财险的资金运作周期短,为满足流动性要求,产险公司往往留有较多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存款以满足赔付的需要。

表5 台湾地区产险公司资金运用结构

图3 台湾地区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结构变化

资料来源:同花顺。

(二)台湾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

台湾对保险业的监管由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下辖的保险局进行,主要监理依据为保险法,并辅以各项行政命令。此外,人寿保险及财产保险各有一保险公司组织的公会,会针对部分项目制定自律规范。因该规范须提报保险局通过,效力上几乎等同于行政命令。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的另一下辖单位——检查局会定期或不定期地赴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检查,确定各项业务均符合保险法、行政命令、自律规范等。若被发现缺失,轻则要求书面说明并限期改善,重则可能面临罚款,最严重是撤换负责人。

台湾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两部自律规范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规范。2015年2月4日修订的台湾“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采取比例监管规定,除存款外,对有价证券、不动产、放款、境外存款、投资保险相关事业等品种都设定比例限制。具体的投资规则整理如下。

表6 台湾地区保险资金投资各资产比例限制

表6 台湾地区保险资金投资各资产比例限制-续表

《保险业资产管理自律规范》于2006年发布,目的是为加强保险业资产管理,有效管控保险业资金运用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以及维护保户权益。该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对出现的风险加以辨识、衡量、报告以及监控,在充分考量资产负债关系、风险承受程度、长期风险承受报酬要求、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基础上建立合适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投资政策。最终由保险同业公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监督管理,如果违反法规的,给予惩罚。

《保险业资金全权委托投资自律规范》最新版于2013年颁布,主要是对以全权委托方式开展有价证券投资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管理。法规明确了对资金受托对象、保管机构的要求,委托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步骤。同样由保险同业公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监督管理,如有违反法规的,其有权给予惩罚。

(三)台湾地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测方式

台湾地区保险行业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比例均有严格的限制。在保险资金运用比例方面,不仅规定高风险投资渠道的比例,而且规定投资于高风险的每一投资主体的比例。相关法规对每一家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投资渠道都做出了量化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申请的特别投资渠道,还需要保险监管机构逐个进行审批。在历史上,台湾地区并无保险公司真正破产的案例,主因是有台湾当局主导的“保险安定基金”存在,在保险公司可能破产之际,即由保险安定基金接管,进行一段时间的整理之后再出售。

风险资本(Risk-based Capital,RBC)是资金运用业务的主要监管指标。统计学上的VaR值是台湾地区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监测的主要方式。各公司根据自身状况设定VaR值,以及设定超过后如何处置等内部规定,方式不外乎处置VaR超标资产或者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