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量技术与管理工作指南
- 陆渭林
- 7839字
- 2020-06-25 19:59:56
第三节 国际计量组织及计量技术文件
一、国际计量组织机构简介
(一)《米制公约》及相关国际组织
1.《米制公约》
1791年法国开创米制后,1820年先后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国采用米制。1864年英国允许米制单位同英制单位并用。1869年法国政府邀请多国代表到巴黎召开“国际米制委员会”会议。1875年5月20日由20个国家中的17位全权代表签订了举世闻名的《米制公约》。公约规定,由参与国共同出经费在巴黎成立一个常设的科学机构,以保证“米制的国际的统一和发展”。这个机构就是国际计量局(Bureau International des Poids et Mesures,简称BIPM)。《米制公约》还规定设立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由各国科学家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国际计量局的工作。它向定期召开的国际计量大会(CGPM,即米制外交会议的延续)负责,经常地提出有关单位定义、名称符号的推荐书,以供国际计量大会采纳。只有国际计量大会才有权对这些涉及全世界的重大计量事务做出决议。我国于197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参加《米制公约》。
为了加大计量宣传力度,1999年在纪念《米制公约》签署125周年之际,国际计量委员会把每年的5月20日确定为“世界计量日”。
2.国际米制公约组织
国际米制公约组织是按《米制公约》建立起来的国际计量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875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计量领域成立最早、最主要的政府间国际计量组织,以研究发展基础计量科学技术为主。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计量大会。
3.国际计量大会(CGPM)
国际计量大会是国际米制公约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4年召开一次。由成员国派代表团参加。其任务是讨论和制定保证国际单位制的推广和发展的必要措施;批准新的基础测试结果,通过具有国际意义的科学技术决议或单位的新定义;通过有关国际计量局的组织和发展的重要决议;必要时,国际计量委员会、国际计量局、各咨询委员会向国际计量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由国际计量局负责日常工作。
4.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
国际计量委员会是国际米制公约组织的常设领导机构,由计量学专家组成,每年在巴黎召开会议。国际计量委员会对国际计量大会负责,在每届国际计量大会上报告它4年来的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或决议草案,呈国际计量大会表决通过后,就成为米制公约组织的建议或决议。
国际计量委员会设常设局,常设局由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4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国际计量委员会下设咨询委员会,包括:电磁、光度学与辐射测量学、温度计量、长度、时间频率、电离辐射计量基准、质量及相关量、物质的量、声学、超声、振动等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必须是《米制公约》成员国,一般是该成员国的国家计量实验室。
5.国际计量局(BIPM)
根据1875年签署的《米制公约》,在法国巴黎建立了国际计量局。国际计量局是《米制公约》各签署国提供经费共同管理的永久性计量实验室。它在巴黎近郊赛弗尔的一个名为圣·克劳公园的小山丘上。国际计量局共有5个实验室:化学、质量与相关量、时间、电学、辐射实验室等。国际计量局的主要任务是保持或复现国际单位制7个基本单位的最高基准值,通过这些基准值满足世界范围内基本物理量值的最高溯源要求,并与国际计量委员会下属的咨询委员会合作,组织和指导关键物理量的国际比对。
(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及相关组织
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
1875年《米制公约》的签订和国际计量大会及国际计量局的建立,为全世界统一计量制度打下了基础。为消除计量相关的国际贸易壁垒及对测量仪器的性能要求、仪器的检定及溯源等国际技术问题协调的需要,1937年在巴黎召开了由37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国际法制计量大会,会议决定成立一个临时法制计量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于二战后起草了一个政府间组织的公约草案,草案经多年修订后于1954年10月在巴黎会议上获得通过。至1955年10月12日,有22个国家签署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随即成立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我国于1985年4月加入该组织,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按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1955年11月正式成立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机构主要有国际法制计量大会、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主席团理事会、国际法制计量局、发展理事会及有关技术工作组织。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宗旨:一是建立并维持一个法制计量信息中心,促进各国之间有关法制计量的信息交流;二是研究并制定法制计量的一般原则,供各国在建立自己的法制计量体系时参考;三是为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和检查方法制定“国际建议”,从而促进各国对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和检查方法尽可能一致;四是促进各成员国相互接受或承认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要求的仪器和测量结果;五是促进各国法制计量机构之间的合作,在需要和可能时,帮助它们发展其法制计量工作。
3.国际法制计量大会(CGML)
国际法制计量大会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参加者为成员国代表团。主要负责制定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政策、批准国际建议以及财政预算和决算。每4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主席由大会选举产生。表决大会决议时,每个代表团只有一票。
4.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CIML)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工作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指导并监督整个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工作。批准国际建议草案、国际文件。为国际法制计量大会准备决议草案并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其成员为每个成员国的一名代表,并必须是该成员国负责法制计量工作的政府官员。从委员会中选举一位主席和两位副主席,任期为6年。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
5.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
国际法制计量局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常设机构,总部设在巴黎。它的任务是作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秘书机构和信息中心。由1名局长、2名局长助理和数名工作人员组成,由各成员国提名,并由正式成员国投票批准任命。
国际法制计量局在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工作,主要任务负责筹备国际法制计量大会和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和决议,整理会议记录,宣传会议情况,执行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的决议。
(三)国际计量技术联合会(IMEKO)
国际计量技术联合会创始于1958年,是从事计量技术与仪器制造技术交流的非政府间的国际计量测试技术组织。主要研究讨论反映当代计量测试、仪器制造发展动态和趋势的应用计量测试技术。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具有协商地位。基本宗旨是促进测量与仪器领域中科技信息的国际交流,加强在研究界科学家与工业界工程师间的国际合作。
IMEK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总务委员会(GC),每个国家有一名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技术工作委员会(TB)、顾问委员会(AB)、秘书处和会员大会。目前,IMEKO的主要活动是召开IMEKO大会和技术委员会,组织学术讨论会,出版论文集、教材、术语集等,以及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合作。
(四)亚太计量组织
1.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
它是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计量组织,1980年正式成立,现有来自26个国家或经济体的28个正式成员和5个附属成员。其目标是通过加强本地区国家或经济体的计量院或基准实验室的合作,提高本地区的计量技术水平和校准/测量服务能力,以增强本地区计量基准、标准溯源性的可信度并获得国际认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是APMP成员。中国还先后担任了APMP主席、执委会委员和技术委员会主席等职务。
2.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
亚太法制计量论坛是区域性国际计量组织,旨在协调和消除本地区法制计量领域中的技术壁垒和管理壁垒,促进地区的贸易自由和开放。目的是提供法制计量机构信息论坛,促进成员间及与其他地区的相互承认,加强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接受和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及国际文件,协调法制计量培训课程,加强人员交流,为发展法制计量基础提供合作援助。
二、OIML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一)OIML国际建议
OIML国际建议(R)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两类主要出版物之一。它是针对某种计量器具的典型的推荐性技术法规。内容包括对计量器具的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检定方法、检定用设备、误差处理等。从1990年起,为了推行OIML证书制度,国际建议中增加型式评价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格式。
计量要求规定计量特性和有关影响量参数两个方面。计量特性如分度值、最大允许误差、稳定性、重复性、漂移、准确度等级等;影响量包括温度、振动、电磁干扰、供电电压等。技术要求规定为满足计量要求而必须达到的基本、通用的技术要求,包括外观结构、操作的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防止欺骗以及对显示方式、读数清晰等的要求。管理要求规定计量器具从设计到使用的各个阶段中有关型式批准、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验、标识、标记、证书及其有效期、密封、锁定和其他计量安全装置的完整性等。最后界定该计量器具法制特性的授予、确认或撤销。
上述要求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为了保护公众利益,首先要使用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给出准确的测量结果,并防止欺骗性,即决不允许利用计量器具作假行骗。为此,这种计量器具必须是优良的,即在设计上就要考虑这些要求都能得到实现,因此要进行型式评价、型式批准;为保证每台用于法制计量的器具都满足这些要求,使用前要进行首次检定;还必须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能维持所要求的性能,要进行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这些就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认为应该对属于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提出的要求,也就是对国际建议所包含内容的要求。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力图通过各国贯彻这些国际建议,将其转化为各国的国家计量规程,从而协调、统一各国对法制计量器具的要求,实现OIML的宗旨。按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应当在道义上尽可能履行这些决定,即有义务执行国际建议。国际建议实质上是指导各成员国开展法制计量工作的国际性技术法规,只是因为OIML是一个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考虑到各国的主权,不能用法规这一带强制性的名称,而改用建议。OIML国际建议被世贸组织(WTO)作为国际标准,用于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目前,OIML发布了一百多项国际建议。
(二)OIML国际文件
OIML国际文件(D)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两类主要出版物之一,这类出版物实质上是提供文件资料,旨在改进法制计量机构的工作。
在1972年第四届国际法制计量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工作方针”中指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可能会发布一些文件,以促进各成员国与计量有关的国家技术法规的协调一致,从而会对各成员国之间在建立、组织或扩建计量业务方面的相互合作有所贡献。国际文件主要是关于计量立法和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管理性文件,也有一些针对某类计量器具的技术性文件。国际文件不像国际建议那样具有强制性,即OIML成员国在执行时不像对国际建议那样具有条约义务约束的强制性,由于各成员国政治体制不同,计量管理模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际文件提供了对各成员国计量管理工作具有原则性指导意义的重要资料。目前,OIML发布了27个国际文件。
(三)采用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的原则
OIML各成员国有尽可能采用OIML国际建议的义务,而国际文件包括有关技术和管理性文件,属于非正式法规,各成员国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用。
从已颁布的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的内容来看,所涉及的计量器具主要与贸易结算和公众利益,特别是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因此近年来各成员国都积极研究采用OIML国际建议。特别是1980年原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通过“标准守则”后,各成员国都在努力加快使本国的计量法令和规程与OIML国际建议尽可能取得一致。
为了积极采用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原国家计量局于1986年7月1日印发了《采用国际建议管理办法(试行)》。按国际上的规定,OIML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属于国际标准范畴。2001年11月21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上述文件规定采用国际建议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制定公布的国际建议,是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制计量的国家法规而提供的范本,采用国际建议是成员国的义务,也是国际上相互承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决定和检定、测试结果的共同要求。
2)采用国际建议应符合《计量法》及国家的其他有关法规和政策,并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3)采用国际建议是将国际建议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本着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的计量检定规程,并按我国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审批、发布的程序规定执行。
4)采用国际建议的形式主要是三种:
①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建议在技术内容上和文件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建议在技术内容上相同,没有或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② 等效采用,指与国际建议在技术内容上只有两者可以兼容的小的差异,并有编辑性修改。
③ 参照采用(修改采用),指与国际建议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并包含有编辑性修改。
5)凡涉及我国颁发OIML计量器具证书的计量检定规程,应达到相应国际建议的全部要求,以实现国际互认。
6)凡等效采用或参照采用的计量检定规程,在封面和前言中必须明确国际建议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并在编制说明中要详细说明采用国际建议的目的、意义、对比分析内容、我国规程和国际建议的主要差异及原因,上报时应附有国际建议的原文和中文版本文件。
采用OIML国际文件,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计量规范性文件,可参照上述要求。
三、OIML证书制度
(一)OIML证书制度的推行
1.OIML证书制度概述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计量器具证书制度是经过长达20年的酝酿和研究,于1990年11月第二十五届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时通过的。这种合格证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建议的计量器具颁发的。
OIML之所以要推行证书制度,一方面是受认证工作在全世界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是要促进OIML国际建议在成员国中的推行。制造厂若要获得证书,其生产的计量器具必须要百分之百满足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这是一种促进执行国际建议的推动力,从而更好地实现其公约规定的协调各国对法制计量器具要求的目的。同时也促进计量器具质量的提高。OIML证书制度对促进计量器具的国际贸易具有极重要的作用,为消除技术壁垒创造条件。证书制度的另一个目的是在那些不需要进行型式批准的国家,对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提供方便,并且有助于促进那些符合OIML国际建议的要求。
证书是针对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颁发的。之所以要规定范围,一方面是法制计量器具本身就有范围;更重要的原因是,证书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实现成员国之间普遍的相互承认,要求各成员国颁发的证书具有可比性。考虑到各成员国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必须在国际建议中统一规定进行型式评价的要求、试验用设备、试验方法以及试验报告格式等。目前,大部分国际建议还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已经采取措施,加快国际建议的修订,以扩大发证的范围。
2.OIML证书制度的内容和推行
实施证书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对于发证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其制造厂可以自愿向所属成员国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发证机构在审查并接受申请后,委托实验室对制造厂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如果试验结果证明该种器具完全符合有关的OIML国际建议的要求,则由发证机构颁发OIML合格证书;然后由国际法制计量局注册,通知各成员国并在其出版物上发布。发证机构应尽可能准确地估算进行试验和发证所需的费用,并告知申请者所估算的试验发证费以及证书注册所需费用的准确数目;进行试验和发证所需的费用应根据每个国家收费实际情况来确定,注册所需费用由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确定。
OIML证书制度还要求执行成员国,应保证制定一个包括申诉在内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这一制度的实施办法,并与本国的法律相符合。为此,我国于1991年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69号文)对在我国具体推行这一制度规定了具体办法。我国在1992年6月9日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印发送了《关于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有关程序》的通知(技监局量法[1992]245号文),并附有关程序18条。
(二)OIML合格证书的使用
OIML合格证书证明试验中以所用的样机代表的该种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有关的OIML国际建议中的各项要求。合格证书适用于那些已制定了OIML国际建议的计量器具,颁发证书的具体计量器具种类和适用的国际建议由国际法制计量局公布目录确定。各成员国可结合本国情况确定适用的范围,合格证书由OIML成员国的发证机构颁发,在我国此项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OIML中国秘书处负责。
我国已对国际建议R76非自动衡器、国际建议R60称重传感器两大类产品,向27家计量器具生产企业颁发69份OIML合格证书。另外还在准备颁发合格证书的有国际建议R117非水液体测量系统(加油机)、国际建议R31膜式燃气表。OIML证书制度的实施,在提高我国计量器具制造水平、产品出口以及促进国际互认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互认协议(MRA)
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要求,1999年10月14日,38个《米制公约》成员国的国家计量院的院长和两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在位于法国巴黎的国际计量局(BIPM)共同签署了《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和国家计量院颁发的校准和测量证书互认协议》(简称“互认协议”,MRA)。MRA的签署是自1875年《米制公约》诞生及1960年建立国际单位制后,贸易全球化推动全球计量体系发展的又一重大事件,目标是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综合性全球计量体系,向世界各地用户提供各国国家计量院所保存的国家计量基准、标准之间可比性和等效度的信息,实现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准和测量证书的国际互认,从而为政府部门和有关各方签署国际贸易、商业和法律方面的协议提供可靠的技术基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首批签署者之一,于1999年加入了MRA。
互认协议是在米制公约的授权下由国际计量委员会起草的,国际计量局为主协调人。其核心内容是在BIPM的主持下,由国际计量委员会10个咨询委员会(CIPM/CC)负责,并由6个区域计量组织(RMO)配合,有计划地开展国家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比对,包括关键比对和辅助比对,从而给出各国计量基准、标准的等效度。在比对结果的基础上,各国计量院向所在区域的RMO提交其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经RMO组织的评审后,提交区域计量组织和国际计量局联合委员会(JCRB)审查,经过批准后方可进入BIPM编制的关键比对数据库(简称KCDB),获得承认。
简而言之,MRA的实施程序包含以下三个步骤:
1)计量基准、标准的关键比对,即由CC、BIPM和RMO选定并组织开展各个技术领域中主要技术和方法的比对,涵盖SI基本单位、导出单位及其倍数或分数单位以及部分实物标准。
2)计量基准、标准的辅助比对,即开展上述关键比对未涵盖的,但有特定需求的比对。
3)国家计量院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验证,即国家计量院应建立一个能维护计量基准、标准正常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具备实施校准与测量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互认协议的最终结果,即国际计量局编制的关键比对数据库,由BIPM负责建立和维护,并在其网站(http://kcdb.bipm.org)上发布。
鉴于计量、认可和法制计量对于巩固工业、商业和国际贸易所依赖的全球统一的计量体系的重要性,BIPM、国际法制计量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根据各自的使命,分别建立了不同领域的国际互认协议。考虑到这些互认协议之间的关联性和互补性,三个国际组织于2006年1月23日发表联合声明,邀请各国政府、立法机构、地区和国际贸易或经济组织及其他机构承诺,在一切可能之时合理地采用这些互认协议,承认协议框架下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溯源性和符合性,从而实现一次测量、全球通用的最终目标,消除国际贸易中因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缺乏对测量结果的互认所造成的贸易技术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