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论文写作指南(第二版)
- 刘国涛 余晓龙等
- 1175字
- 2020-08-27 15:32:58
11.论文题目的设计应遵循哪些规则?
梁慧星教授认为,学位论文的题目设计应遵循三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1]梁老师的这三点要求具有普遍指导性,不仅仅适用于学位论文题目的撰写,还适合于法学其他类型论文题目的撰写,下面详述之:
(1)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梁慧星教授把论文题目的结构分为两类:一是“关于”+“宾语”+“的”+“研究”;二是“论”+“宾语”,其中“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在前一种结构中,“关于”一词可以省略。在后一种结构中,“论”字可以变通移至“宾语”之后。当然,梁老师所提出的这一规则只是一个原则,除此之外,论文题目的结构还可以有其他多种形式。
(2)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这是由学术论文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在题目设计时只确定研究的对象,可以清楚地表明本文研究的领域或问题的范围;不表达作者的观点,则可以避免读者在读完题目后就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吸引读者去阅读全文,从而更好地理解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如果作者在题目中表达观点,若读者同意该观点则削减了其阅读的兴趣,若读者不同意该观点则未必会去看全文,抑或带着偏见去阅读,妨碍读者正确理解作者的意思。当然,此项规则并非硬性规定。某些学者对此存在疑义,认为只有将主旨纳入题目中去的文章才算是好文章。但总的来讲,我们认为在确定文章题目时还是留点“悬念”为好。
(3)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这就要求题目的字数应力求精简,进行反复推敲。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但有关论文写作的著作中普遍认为论文题目一般以不超过20个汉字为宜。但是也不能为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有矛盾时,应首先追求题目的明确性,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把题目表述清楚,这也是梁慧星教授将“明确”置于“简短”之前的含义。[2]
除上述三点要求外,设计论文题目时还应注意几个细节:首先,学术论文题目中应避免使用“试论”“略论”“漫谈”等词。由于受谦虚的传统文化影响,有些作者在题目中就常用上述客套词汇,但从学术角度来看这些词语并没有实质性的学术价值,而且也不利于突出重点,所以应当避免使用。其次,论文的题目对发表后的检索和引用有很大的关系,如果论文题目中含有较多能被检索到的专业词汇,则被检索到的可能性就提高,这就增加了论文被利用的机会,从这一角度来看,论文的题目也不宜过分简短。[3]
[1]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 参见马立民、冯志明编著:《法学毕业论文写作》,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8页;于志刚:《学位论文基本结构与写作规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5页。
[3] 参见朱永兴、李素芳:《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