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论文写作指南(第二版)
- 刘国涛 余晓龙等
- 1465字
- 2020-08-27 15:32:59
7.什么是方法?
“方法”这个词语源于希腊语,其意为:“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和方法。”[1]严格说来,人类的活动,包括认识活动在内,都必然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这就是前提、目的和方法。前提是相关的外在条件,如客观环境与主观认识水平;目的是行为者拟要获得的结果;方法则是从前提达到目的的途径。由此可见,“方法”对人类的认识活动而言,是须臾不可或缺的。[2]
“我国古代其实早有方法之称谓。例如,《庄子·天下篇》中‘天下之治方术者多矣’中的‘方术’一词已有‘方法’的含义,及至《墨子·天志中篇》始有‘方法’一词出现,其含义沿用至今而未改。西方最早研究‘方法’问题的首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和《后分析篇》,不过这其中的方法主要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方法。”直到“法国理性主义大师笛卡尔的《谈谈方法》才真正是在谈方法。”[3]
到目前为止,对“方法”含义的界定不一而足,不胜枚举。这些定义多是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方法”内涵进行的论说,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整理和总结“方法”的多元定义方式,有利于加深对“方法”含义的认识和把握。概观古今中外,对“方法”的定义大致包括以下几种:[4]
(1)方法是进行实践活动所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方法是对实践经验总结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体自觉地理性化。
(2)方法是接近、达到、认识某种事物的途径。这是从认识论角度对方法所下的定义。方法是认识主体用来克服自己同认识客体之间的差距,并不断揭示事物本质的途径。主体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必然要借助方法,否则认识便不可能实现。
(3)方法是人们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从一般意义上讲,方法是由前提和目的决定的。但在目的实现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个方法选择的自由,因此仍然存在方法介入的可能空间。
(4)方法是在研究框架拟定之前,形成理论认识的助力。这是从功能角度对方法所进行的解读。从功能上讲,方法为理论认识的形成提供思路和材料,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促成了最终的解决方案。
由以上对方法的定义可知,在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需要作为手段和途径的方法的介入。不过,这种手段和途径并非唯一,在一定限度内,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这就需要我们对影响方法选择的各种因素做些了解。[5]
首先,研究对象影响方法的选择,研究方法必须与研究对象相适应。不同的研究对象具有不同的内在结构和特有本性,这就要求研究者采取不同的研究法则。研究方法需同研究的内容与对象相配套,根据其特点和规律进行设计和规划。
其次,研究目标影响方法的选择,方法必须具有目的性。方法的择定必须紧紧围绕研究目的进行,研究者应随着行动目标和背景的改变,选择最有效、简便和经济的研究方法。
最后,不同学科有不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不同学科间进行区分的重要标识。例如,法学中的价值判断方法主要着眼于对法律的价值进行考量,实证分析方法主要用于对法律事实进行经验分析。因此,法学方法要受制于法学学科本身的属性,否则就会出现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之间相脱节的现象。
[1] [德]阿·迈纳:《方法论导论》,王路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6页,转引自李可、罗洪祥:《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2]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3] 李可、罗洪祥:《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4] 以下几种对“方法”定义的总结和归纳参见李可、罗洪祥:《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205页。
[5] 以下对影响方法选择的因素参见李可、罗洪祥:《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