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原理、材料与案例
- 黎建飞
- 1595字
- 2020-07-09 19:40:05
第四节 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身体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过重的体力劳动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在心理上讲也不成熟,是长知识、培养情操和基本素质的时期,尚不具备作为一个完全的劳动者的条件。使用童工不仅剥夺了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育的权利及受教育的权利,甚至会对国家和社会未来劳动力的供给水平发生影响。因此,禁止使用童工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标准为16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中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1991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日国务院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都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最高额度可达每人每月罚款1万元。
中国法律对于使用童工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使用童工行为属于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三种情况:(1)拐骗童工,主要适用有关拐卖儿童类的罪,包括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2)强迫童工劳动,主要适用强迫职工劳动罪。(3)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最恰当的是适用使用童工罪。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
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让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1)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受关于禁止童工从事劳动的限制。但要禁止以“勤工俭学”为名使用童工。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的人员。经批准招用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