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生产互助习惯

除农业生产外,广西民间还形成了在狩猎、渔业、放牧等方面的互助制度,其基本的内容包括狩猎、渔业的劳动成果平均分配制度与放牧的互相协助。与耕作互助制度相比,虽然这些互助制度在少数民族的整体生产中不占太大比重,但仍是原始公社制度留存而演化的一种社会共济制度。

一、狩猎互助习惯

狩猎是广西少数民族除农耕之外最主要的生产方式之一,尤其是生活在山区的群众,许多民族都将狩猎作为农耕之外的重要生活资源补充。由此少数民族形成了在狩猎方面的一些习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猎获物平均分配制度,这种制度来源于“自然资源公有制”的观念及原始的食物共享制度。在少数民族的观念中,山林、水源、野生动植物都是造物主赐给人类的共同财富,是属于大家公有的,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私分私占,因此而获得的产品也应当是公有制的,如果谁私自占有而不与大家分享,就破坏了自然公有法则,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此外,在生产力水平非常低的阶段,食物异常短缺,只有共享猎物,所有人才能获得生存下去的机会,这些因素使得狩猎平均分配制度也成为互助习惯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千差万别,但在狩猎平均分配制度上却异常相似。

广西民间素有“上山打猎,见者有份”[273]、“分人不分众,吃了会肚痛”[274]的俗谚。瑶族是广西狩猎业最为发达的民族。各地瑶族都有一个共同的狩猎习惯:猎物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十万大山的瑶族狩猎是相当普遍的,参加狩猎的人,不论是男女老幼还是外来客人,只要跟随上山就可以分到一份猎物,猎狗也得一份,射手多得一份。带有相当原始的分配色彩。[275]尤其是十万大山地区的山子瑶,打猎时集体围捕,猎获的野兽,大家吃一餐以后,领队、猎狗主人、枪击者各多得一份,其余平均分配,见者人人有份。[276]荔浦县瑶民爱狩猎,当发现兽迹时,头人吹哨,呼唤出猎,男女蜂拥而来至。所获猎物,内脏由出猎人集中煮食,分肉时,先将兽头割下献给第一枪击中猎物的枪手,其余均分,过路人看见打猎的也同样分一份。[277]贺州沙田镇马窝土瑶村是有名的狩猎村,过去狩猎常常集体参加,猎获物按参加的人数平均分配。[278]南丹县大瑶区的瑶族群众,如围猎较大的野兽,往往由一人发起,邀十数人,集体进行。但人员不固定,每次出猎都是临时性组合,各就所长,分工行猎。无论收获多少,同伙者共同平均分配。[279]南丹白裤瑶撵山活动比较特别,据说只要有瑶族同胞发现有野猪或者其他猎物到田里糟蹋农作物,那么整个山寨的瑶族男人会倾巢而出,拿着沙枪追捕到底,直至捕到猎物为止,而捕到的猎物,会分给所有一起上山打猎的人。[280]田林县渭标乡瑶族狩猎带有保护生产的性质,主要狩猎对象是野猪和黄猄。狩猎时自由组合,人数多少不等,猎获物按参加人数平分,每人一份,打中者可多得一份,如果有几个共同打中的,则由该几人共分一份。内脏煮熟后也平分,煮内脏的汤则由参加者共喝。[281]西林县那兵县蓝靛瑶猎获野兽即进行分配,如获一两个小动物就大家共吃一顿,俗称“打平伙”,不再分配。如果大只者亦先“打平伙”,然后再行分配。一般是平均分配。[282]笔者在龙脊金坑大寨调研时,当地村民说他们曾打中过一头300斤重的野猪,光猪脚就有普通猪的2只猪脚那么大,后来参与打猎和来看热闹的人平分了这头猪,大家高高兴兴吃了一餐。生活在华南之巅猫儿山脚下的兴安县华江瑶族乡高寨村的群众以前有集体捕猎的习惯。村民邓祥华(男,65岁,瑶族)就回忆,他年轻时,村民常常互相邀集,十几个人一起上山协作围猎野猪、黄麂、马蜂等动物。由于山高谷深,野生动物又很凶猛,因此在狩猎过程中,他们常遇到各种危险和难题,但依靠大家的相互帮助都能化险为夷,没有村民在打猎中遇难。当然猎获物也全部平分。这几年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他们已不再上山打猎了,但这种相互帮助及平均分配猎获物的传统很好。

其他民族也有类似的狩猎平均分配制度。如侗族也是一个保留猎物平均分配的民族,他们的许多史诗都描述了在远古时期人类始祖共同生产并平均分配劳动产品的制度。侗族琵琶歌民族族源歌《人的来历》中讲:“祖婆天天领起腊耶(姑娘)摘果捉鱼捞虾在河塘,祖公朝朝率起腊汉(小伙)打猎撵肉山岭间。摘得果子捞得鱼虾大家一起吃,打得野肉众人团坐火塘烤烧间(吃)得香又甜。”[283]侗族的《萨玛辞》中讲:“地上田塘多兮,大家都共有;收得粮食平均分兮,打得野肉一锅煮。准吃不准占兮,归公无私物。人人出力气兮,个个不怕苦。同山共水兮,和睦相处兮乐悠悠。”[284]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打猎人人有份已成为打猎这一生产行为重要的特征,猎物必须平均分配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习惯法。侗族琵琶歌《七十二艺》中唱到猎人这一行当时就说:“猎人赶山打肉熟悉岭和冲……打到野肉人人有份不会空。”[285]苗族在分享猎物方面已形成了习惯法。如融水苗族还保存着原始的平均主义思想和传统的互助精神。村上哪家打得野兽,全村每家都给一点,在山上打猎也是见者有份。[286]如果在山上捕获猎物分肉时,若有行人碰见,则按见者有份的条规,把客人一同算人,按到场人数平分。[287]融水苗族埋岩理词就唱到:“到闹鱼那天,共条河闹鱼,到打猎那天,共条路打猎,打得猎物大家吃,不得猎物大家散。”[288]

二、渔牧互助习惯

广西少数民族还有打鱼平均分配的制度。如贺州沙田一带的土瑶就有这样的习惯:“集体捕鱼,规模较大,一般要先用茶枯药鱼,然后大家再去捞捕,并实行平均分配。”[289]生活在北部湾的京族是广西唯一从事纯渔业的民族,由此也形成了渔业产品分享制度,这种制度称为“寄赖”,是由来已久的。《京族简史》对此曾作如下描述:“捕鱼作业中的寄赖现象,它带有原始社会‘见者有份’的色彩。无论是谁,遇到海上塞网捕鱼,便可带上鱼罩、鱼叉到塞网范围内捕捉,主人不得干涉和阻拦。”[290]实际上,“寄赖”虽为京语谐音,但此二字如果用汉字解释,也能说明其中包含的互助因子。“寄”可以理解为“寄托”,而“赖”可以理解为“依靠”,二者结合起来可以理解为将自己的生命寄托于他人,依靠相互帮助生活。这样解读更可以把握这一制度的互助特征。因此,“寄赖”是渔业领域一种特殊的生产互助习惯。京族的“寄赖”制度的起源,应当也与少数民族自然资源公有制的观念有关。

畜牧业在广西少数民族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放牧耕牛则是重要的生产活动,在这方面也形成了一些互助习惯。如西林县农户有连户放牛习俗,即数户或一寨联合雇人放牛,各以牛的多少分别付给放牛人钱、粮。有的不雇人而采取各户轮流放牛的形式,一般以一街(六天)或一月为一期。[291]这种互助制度可以使大家腾出更多的精力和人手去从事主要的生产,避免了生产力的浪费与重复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劳动效率和劳动力的集中使用。

三、其他生产技术互助习惯

除此而外,广西各民族还形成了生产技术方面,如医药、养殖业、手工业、纺织业、建筑业、文化艺术等的互助习惯。长期以来,各少数民族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了本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在广西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一项生产技术被某个民族掌握后,生活在同一地区的其他民族也会逐渐掌握这门技术,从而在整体上导致了这一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龙胜境内各民族在科技方面间历来有互助互学传统:瑶族传授跌打损伤药方及养蜂技术;苗族传授接种蜜梨及薏米技术;侗族传授稻田养鱼及安装毒剑杀虎技术;壮族传授织网、养鸬捕鱼技术;汉族引进弹棉机、造纸、开矿、石印及打豆腐等先进技术。在文化方面:瑶族传授挑花刺绣技术;侗族传授建筑风雨桥亭及音乐多声部合唱技术;壮族传授铜鼓舞;苗族传授吹唢呐。近代交往更为密切,汉、侗族知识分子到苗、瑶地区教书、教戏;苗、瑶族群众担鸡、鸭、梨,到侗、壮族地区兑换侗布、衣裳及茶油;侗族妇女挑侗布到壮族地区兑换棉花。[292]少数民族群众在农业技术方面的互助是非常慷慨的,毫不吝惜,正如贺州狮东村村干部说:“如果我在生产技术方面懂得好一点,肯定要跟别人讲。”狮东村的村民也说:生产技术方面,如果被人问就会帮助别人,告诉别人怎么样种养才好。在农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少数民族群众还发挥传统的技术互助,成立了种养互助协会。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民宗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当地的瑶族还成立了种茶互助协会,共同提高茶叶种植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