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场主体准入法

一、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涉及一般主体准入、特殊主体准入和涉外主体准入三个层次。

(一)一般主体准入

一般主体准入主要是指主体进入市场进行常规交易活动所应当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遵守的要求。一般主体准入典型表现为工商登记。相对严格的一般主体准入,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进入成本,但同时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而宽松的一般主体准入则会降低进入成本,鼓励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增强市场活力。

(二)特殊主体准入

对于性质特殊的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要求,这就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准入。这里的“特殊市场”,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决策、国计民生或者人身健康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的市场。审批核准制是特殊主体准入的典型表现。

(三)涉外主体准入

境外主体进入国内市场需要满足的条件即涉外主体准入。一般有“同一制”和“分流制”两种不同的原则:前者意味着内外资、内外主体适用的准入标准相同;后者是指内外资、内外主体适用的准入标准存在差异。究竟采取何种原则,要考虑一国市场是否成熟,以及该国对本国市场的监管能力等多个方面。

二、市场准入的监管方式

(一)许可

许可意味着得到规制机关批准是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许可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方式,在现阶段适用最为广泛。按照不同分类标准,许可存在多种类型。一般而言,根据许可范围,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按许可地域,可分为境内许可和进出口许可。

(二)批准

批准是根据申请,就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予以认可或批准。例如,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登记

登记是指通过对进入市场的企业进行登记,或者对特殊商品进行登记,来管理市场准入,如工商登记。[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