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效力

14.父母可以申请宣告子女的婚姻无效吗?

情景再现

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从小一起玩耍、一起学习,青梅竹马,感情非常深厚。大学毕业后,两人又在一起工作。日久生情,在相互照顾中两人都对彼此产生了深深的爱恋。在感情进一步加深之后,两人经过商议决定结婚,厮守终生,白首不分离。

当甲和乙向其双方父母以及亲朋好友表达出要结婚的想法之后,遭到了亲友们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甲乙二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二人结婚后生出的孩子患有遗传病的几率大,影响孩子健康。甲乙表示可以不要孩子,但是就是要在一起。为了阻止甲乙二人登记结婚,使二人尽快断绝关系,甲的父母私自将甲的身份证藏了起来,乙的父母不允许乙出门见甲。

甲乙二人感情十分深厚,向对方立下誓言,海枯石烂,此生都要在一起。所以,为了避开亲友的阻挠,两人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私奔。一天,乙趁着父母不注意,偷跑出来,与甲会合后,二人一起迁到了另外一座无人认识的城市。甲乙伪造了身份证,使用假的身份证在当地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如愿生活在了一起。

甲乙的双方父母知道之后,十分气愤,多方寻找他们二人的踪迹,最终通过甲的密友找到了甲乙二人。双方父母分别把甲、乙强行带回家,亲朋好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是无论怎样劝说,甲乙都坚决表示不会分开,誓要在一起。双方父母无奈,但是也不能接受甲乙结婚的事实,最终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甲乙二人的婚姻无效。那么,甲乙的婚姻真的属于无效婚姻吗?甲乙双方的父母有权这样做吗?

律师指点

本案是关于近亲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甲与乙为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即使甲与乙感情非常深厚,法律也禁止其二人结婚,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属于法律上禁止的亲属关系。所以,即使甲乙伪造了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纵观古今中外,禁止近亲结婚成为法律的通例,这主要是基于优生的考虑。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相反,没有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

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外,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对于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中,甲乙两人各自的父母都是甲乙的近亲属,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可以成为申请宣告甲乙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