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案例精析版
- 荣丽双主编
- 1443字
- 2021-05-20 10:09:29
3.跨国婚姻,要遵守我国法律吗?
情景再现
邢某从小就具有很强的语言天赋,大学、研究生学习的都是英语专业,邢某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担任英语老师。邢某的同事爱德华是美国来的口语老师,爱德华幽默、有活力,特别是他独特的思维方式深深地吸引着邢某,而长期在中国生活的爱德华也想找一位中国妻子。爱德华注意到了聪明、漂亮的邢某,二人经常在一起学习、交流,互相了解了一段时间后,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爱德华的浪漫让邢某觉得非常幸福,而邢某的知性、温柔也令爱德华深深的着迷。爱德华任教期满后,想带着邢某回到美国结婚、生活,邢某和家人商量后,辞去了大学教师的工作,跟随爱德华到了美国生活,并在当地办理了结婚登记。
邢某与爱德华结婚后,办了一所中文培训班,因为邢某有一口地道的英语,在教习语言上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其培训班非常受美国人和美国华人的欢迎。爱德华回到美国后,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反而经常去酒吧喝酒玩乐。邢某对爱德华的行为非常不满,经常查询爱德华的账单、电话、钱包、信件等物品,有人打电话给爱德华时,邢某也会不经其同意就接听电话,这令爱德华很反感,认为是侵犯了其隐私,二人因此经常发生争执,感情也是一落千丈。邢某在美国生活了两年后,勉强维持着与爱德华的婚姻,但是爱德华不出去工作,什么事情都依赖邢某,邢某实在不愿意再与爱德华生活,就商量与爱德华离婚。但是爱德华没有正式工作,想要靠着邢某的中文培训班过自在的生活,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邢某见协商不成,就结束了中文培训班,整理行李回到了中国。邢某在一所大学找到了英语口语教师的工作,开始了新的生活。邢某回国一段时间后,就联系爱德华协议离婚,但是爱德华不同意,邢某就想在中国起诉离婚。那么,邢某能在中国起诉离婚吗?离婚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律师指点
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离婚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等的问题。涉外家庭关系,即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邢某回到中国居住,而且其一直是中国公民,那么她就可以向其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涉外婚姻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对于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邢某想要通过诉讼达到离婚的目的,依前段分析,其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邢某的离婚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离婚案件时就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的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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