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 严威
- 623字
- 2022-07-29 17:17:32
19 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主要是约束有购房意愿的人,在房屋认购书约定下支付一定的“订金”,其实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后,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交付的“订金”不予返还,但是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