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发展理论(熊彼特著作集)
- (美)约瑟夫·熊彼特
- 8字
- 2023-09-18 18:20:31
第三章 信贷与资本
第一节 信贷的性质与功能[1]
经济发展的本质就在于,对现有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根据这个基本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想实施新组合,就必须从原先的用途中把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抽取出来。对于任何一个权力机构没有直接处置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权力的经济形态而言,从上述基本概念我们又可以推导出两个与主流观点不同的推论:第一,货币起着一种基本作用;第二,其他支付工具也起着一种基本作用。因此,以支付工具为表现形式的过程,绝非只是以财货为表现形式的过程的反映。然而,为数众多的理论家却对这种观点感到非常紧张不安,他们罕见一致地抨击它,甚至不惜表现出不耐烦的态度以及道德上和理智上的愤怒,竭力让人们相信与它相反的观点才是正确的。
经济学,几乎从它成为一门科学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在与那些一味抓住货币表象不放的人的常见谬误相抗争。这当然是非常正确的。事实上,这是经济学的基本贡献之一。任何一位读者,只要他真正深入地思考了我们在前面的论述,都不难相信,我们的论述绝没有沿袭这种谬误。当然,如果有人说货币只不过是促进商品流通的一种媒介,没有什么重要现象与货币相关,那当然是不正确的。如果有人以这种观点为基础,炮制出一种针对我们的论点的反对意见,那么这种反对意见马上就会被我们驳得体无完肤,因为我们已经证明,在我们所讨论的经济发展中,对一定经济体系内生产力的不同利用方式,只有通过改变人们的相对购买力才有可能实现。我们已经看到,要让工人把他们的劳动服务、让地主把他们的土地服务出借给别人使用,原则上是办不到的。企业家自己也不可能借到已经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因为在循环流转中,不会有闲置不用的存货可以满足企业家的这种需求。如果在什么地方碰巧存在着企业家所需的这种已经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那么他当然可以购买,但是,即便是这样,他也得先拥有购买力。企业家不可能随随便便就把它们借来,因为它们之所以被生产出来,正是因为有人需要它们;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既不能也不愿意等上一段时间再获得自己的回报——虽然企业家到时候确实能够偿还,但是要等上一段时间——同时,他们既不能也不愿意承担风险。尽管如此,如果真的有人这么做了(把生产资料借给企业家),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两笔交易,一笔是购买,另一笔是扩大信贷。这两者虽然看上去像是同一个经济过程中在法律上独立的两个组成部分,但是,正如我们在下面将会详述的,它们其实是两个很不相同的经济过程,每一个都对应着截然不同的经济现象。最后还有一点,企业家也不能把消费品“预付”[2]给工人和地主,因为他根本没有消费品。如果他购买消费品,那么他也得拥有实现这种购买所需的购买力。我们一定不能忘记,这始终是一个如何把财货从循环流转中抽调出来的问题。对于消费品的借贷是这样,对于已经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借贷也是这样。因此,我们在这里阐述的东西,既不神秘,也不稀奇。
显而易见,声称没有任何重要现象“能够”依赖于货币这种反对观点是没有道理的。事实上,购买力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过程的载体,这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这种反对意见实际上是根本说不出口的,因为每一个人都不得不承认,诸如货币数量或货币分配方式的变化这样的现象可能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尽管迄今对这种现象的考察仍然只涉及皮毛,但是这种比较还是非常有启发性的。在这里,不一定能用财货领域(goods sphere)的变化来解释,尽管财货领域的变化是导致商品侧(commodity side)发生变化的一个在先原因(preceding cause)。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财货都不会是主动变化的一方。然而,财货的种类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却受货币数量或货币分配方式的变化的影响,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
我们的第二个有别于主流观点的异端论点,同样远远不像它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危险。归根结底,它也是以事实为依据的。重要的是,这种事实不但是可以论证的,而且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确实,从表现形式来看,产生于经济体系内部的其他支付工具只代表着对货币的要求权,但是,对货币的这种要求权与对其他商品的要求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它实际上发挥着与货币完全相同的作用——至少暂时来说是这样——因而在一定情况下它可以取代货币。[3]这一点不仅在有关货币和银行的文献中得到了确认,而且在更狭义上的理论中也得到了认可。在任何一本教科书中都可以找到相关的论述,我们在这里对这种现象本身没有什么好补充的,不过对分析过程可以说几句。在要讨论的问题中,与对事实的确认关系最密切的,乃是货币的概念和价值这个问题。当货币数量论为货币的价值而建立起公式的时候,批评者在质疑时首先就抓住了还存在其他支付工具这个事实。众所周知,对于这些支付工具(特别是银行信贷)是否就是货币这个古老的问题,许多一流的经济学家已经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够多了。无论如何,目前我们所论及的其他支付工具可以取代货币这个事实,据我所知,已经得到了毫无例外的一致认可,甚至连那些对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的经济学家也承认了这个事实。至于如何取代、以何种方式取代是技术上可行的,许多人也都已经或详或略地解释过了。
这就意味着承认这样创造出来的流通媒介不仅代表着等量的金属货币,而且它们实际存在的数量是如此之大,以至同时全部兑现是不可能的。并且,它们不仅出于方便取代了原先流通着的一笔笔货币,而且以新创造的流通媒介的形式与原有的流通媒介并存。同样地,我们还认为,支付工具的创造集中于银行,并构成了银行的基本职能。这一点,对我们的论述目的来说并不是太重要,但是为了表述的完整,还是在这里提一下,而且它也是与现在通行的概念一致的。银行创造了货币,并因此而承担了义务。这个论断,是亚当·斯密乃至比他更早的经济学家就已经正确地阐明了的(而且他们的阐述不存在任何后来常见的谬误),到今天已经成了一个常识。在这里,我急于补充的是,无论人们认为“货币的创造”这种表述在理论上是否正确,都不会影响我们的论述目的,因为我们的结论完全独立于任何货币理论的具体细节。
最后,毋庸置疑的是,这些流通媒介产生于提供信贷的过程,甚至可以说——如果我们把纯粹为了避免运输金属货币的麻烦而创造这种媒介的情况忽略不计——它们就是为了提供信贷而产生的。根据费特(Fetter)的观点[见《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Economics),第462页],银行就是“主要靠出借支付许诺来获取收入的企业”。到目前为止,我所说的这些事实都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我甚至连观点出现分歧的可能性也看不到。人们不能批评我违背了正统观点(例如,李嘉图的观点——“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并不能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也不能指责我犯了鼓吹投机的错(即劳那种“投机泡沫”)。[4]再说了,谁也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在某些国家,也许高达四分之三的银行存款其实都是信贷[5];而且一般来说,工商业者在成为银行的债权人之前,通常都得先成为它的债务人;或者说,他们得先“借钱”,然后才能在银行“存钱”。更不要说,能够用并且在实际上确实用严格意义上的货币完成的交易,在全部交易中只不过占了一个微不足道的比例。因此,对于这些事实,我将不再做进一步的探讨。虽然这些事实对某些人来说可能还算是新鲜事物,但是对它们的解释却是在任何一本基础教科书中都可以找到的,因此在这里确实没有继续深究下去的必要。所有形式的信贷,从银行券到账面信贷,从根本上说都是同样的事物,而且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信贷都增加了支付工具的数量,这些都是无可争议的。[6]
论述至此,只有一点可能是有争议的。很显然,绝大多数流通媒介都必须以法币或商品为基础,因为它们是根本无法凭空创造出来的。我相信,当我告诉工商业者或理论家说,生产者的汇票就是这种流通媒介的一个典型例子时,我没有说错。生产者在完成了产品的生产并售出了产品之后,通常会向他的客户开出汇票,要求立即支付“货币”,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产品就发挥了“基础”的作用——具体说来(in concreto)就是提单——就算这张汇票没有现成的货币作为其后盾,也有现存的产品作为其基础。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它仍然是以现有的“购买力”为依据的。上面所提到的存款,在很大程度上显然也产生于对这种商业票据的贴现。似乎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提供信贷或把信贷工具投入商业渠道的正常情况,而把其他情况视为异常情况。[7]但是,即便是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结算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也会要求抵押品。因此,我们所说的信贷“创造”无非是一个把现有资产灵活运用起来的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先重新回到传统的概念上去。事实上,传统的观念似乎占了上风,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不但流通媒介全都有其基础,甚至连货币也可以从流通过程中抽走,因而如果追溯到源头,一切交易都是以商品交换商品,也就是说,这种过程属于纯粹的财货范畴。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般人会认为“货币的创造”只不过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已——对关于经济生活的一般理论没有什么重要意义,只要在教科书中介绍银行经营方式的章节中提及一下就足够了。
当然,我们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不过,目前只需要强调一点,那就是,实践中习惯上被认定为“非正常”的货币创造,其实只是指那种伪装成正常商品交易的结果的流通媒介的创造(实际上并不存在交易)。除了这种情况之外,不能简单地把金融票据视为“非正常的”。虽然它们确实不是为了给新组合提供资金而被创造出来的,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它们经常发挥着同样的作用。至于抵押品(在这种情况下,充当抵押品的不可能是现成的产品而只能是别的什么东西),从原则上说,其重要意义并不在于构成了抵押品的那些资产由于银行以它们为基础提供了信贷而得到了“灵活运用”。抵押品的本质特征主要不在这里。相反,我们应该将以下两种情况区分开来。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家可能拥有某种可以抵押给银行的担保品。[8]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更容易获得信贷。但是,这种情况不能反映最纯粹形式的事物的性质。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都告诉我们,企业家的这种职能,从原则上说与是否拥有财富没有任何关系,尽管就事论事,如果企业家拥有财富,当然对他的创业有利。关键是,即便在没有这种便利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的观点也经得住考验。由此可见,把信贷说成是一种“铸币财产”,只是对事情的性质的一种片面的、不充分的表述。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家也可以把用借来的购买力购得的财货作为抵押品。提供信贷在先,提交抵押品在后,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不管这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多么短暂。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信贷就是将既有资产放入流通这种观点所能得到的支持,甚至比在第一种情况下还要少。相反,这正好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种情况下,当购买力被创造出来时,并无任何新财货与之相对应。
因此,我们可以说,现实生活中的信贷总量,肯定大于有充分保障的信贷总量。从现实的信贷结构来看,信贷不仅超过了现有的黄金基础,而且超过了现有的财货基础。这个事实也同样很难被否认;有可能受到质疑的,最多只是这个事实在理论上是否真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们来说,正常信贷与非正常信贷之间的区分,才是非常重要的。正常信贷创造了对社会所得的要求权;它代表着并且可以被视为对于服务已经提供和现有财货已经交付的确认。那种被传统意见认定为“非正常”的信贷,也创造了对社会产品的要求权;但是由于背后没有以往的生产性服务来充当其基础,所以这种信贷只能被看作未来服务或尚待生产的财货的证书。这样一来,这两种信贷无论是从性质还是从后果来看,都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虽然这两种信贷都从属于支付工具的目的,而且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也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其中一种信贷所包含的支付工具对应着对社会产品的贡献,而另一种信贷所包含的支付工具则没有任何与之相对应的东西,或者至少没有使社会产品的贡献与之相对应,尽管这个缺口通常会由其他东西补上。
上面的内容是本章的引论,我叙述得很简短,希望不会因此而引起任何误解。接下来,我将进入本章的正题。首先,我们要证明一个乍看起来颇为新奇的命题,那就是从原则上说只有企业家才需要信贷;或者证明这个命题的一个不那么新奇的推论,即信贷是为产业发展服务的。我们已经证明,企业家确实——无论是从原则上说,还是从作为一个规律的角度来说——需要信贷。也就是说,一个“潜在的”企业家最需要的是有人将购买力暂时转让给他,这样他才能进行生产,将新组合付诸实施,从而成为一个企业家。但是,这部分购买力是不会自动流到企业家手上的,这与在循环流转中的情形完全不同,在循环流转中,生产者只要售出前一时期生产的产品,购买力就会自动流向他们手上。如果这个潜在的企业家不拥有购买力——如果他拥有购买力,那只不过是先前的发展的结果——那么他就必须借入购买力。如果他借不到,那么很显然,他将无法成为一个企业家。这里所说的这些,完全没有虚构的成分,而只不过是对众所周知的事实的概括。他只能先成为一个债务人,才能成为一个企业家。他之所以成为债务人,完全是因为发展进程的内在逻辑的结果,或者换句话说,他之所以成为债务人是由于发展过程的必然要求,这绝不是什么不正常的事情,也不是什么需要用特殊的外部环境来加以解释的偶然事件。他最需要的就是信贷。因为无论他需要什么财物,他都得先拥有购买力。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他是典型的债务人。[9]
接下来,我们用反证法来完成我们的论证,也就是说,我们要证明:任何其他类型的人的信贷都不同于企业家的信贷;除了企业家,任何其他类型的人都不是因为自己所承担的经济职能的内在性质而成为债务人。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成为企业家之外,还存在着许多其他借与贷的动机。但是关键在于,在那些情况下,提供信贷并不是作为经济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本质性因素而出现的。首先,消费信贷就是如此。我们可以暂且撇开消费信贷的重要性是很有限的这个事实,而只需要阐明它并不是产业生活的基本形式和必需条件中的一个要素。个人经济的性质没有规定个人应该承担消费性债务,生产过程的性质也没有规定参与该生产过程的人必须为了他们自身的消费而去借债。因此,消费信贷现象对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没有太大意义,不管它在现实中有多么重要,我们都不用考虑这种现象。这么做并没有涉及任何抽象过程,我们承认它是事实,只是我们对它没有什么特别要说的。其次,企业只有在出现经营困难时才需要的信贷也是如此。一家企业也许会因为遭受天灾人祸而出现经营困难,为了维持下去它不得不举债。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同样不予考虑。我把所有这些情况统一归入“消费性-生产性信贷”的概念之下,它们都不是经济过程的本质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不讨论它们,并不会影响我们对“经济有机体的生命”的理解。因此,此时此刻,我们也不必对它们加以深究。
既然根据定义,为“创新”目的而提供的任何一种信贷都是给企业家提供的信贷,而且构成了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那么在排除了上述各种信贷之后,我们在这里还剩下的唯一需要考虑的一种信贷,就是向在循环流转中经营企业的人提供的信贷,即“经营信贷”(“Betriebskredit”)。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就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问题而言,这种信贷也是“非本质性的”,那么我们的证明就完成了。那么,怎么证明这一点呢?
我们在第一章中已经看到,经营信贷的即期授予和接受并不是循环流转的本质的一部分[10],因为根据我们的理论,生产者一旦生产出了产品,立即就会将之出售,并利用销售产品所得开始新一轮的生产。当然,实际情况并不一定总是这样。有可能在把产品交到消费者手中之前,他就希望开始再生产了。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依然能够在循环流转中讨论这个过程,这样一来,假定营业收入立即为生产提供了资金,并不会遗漏任何实质性的东西。因此,在老企业的日常事务中,信贷是无足轻重的,它之所以获得了实际上的重要性,完全是因为出现了发展。因为发展,原来被暂时闲置的资金有可能得到利用。也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工商业者才会尽快利用收到的款项,同时在需要时又借入购买力。如果没有发展,那么完成交易所必需的资金按理将不得不由企业或家庭分别保存起来,除了需要它们的那一刻,这些资金在其他时间都只能处于被闲置的状态。是发展改变了这种状况。面对发展的滚滚车轮,所有以从来不借贷为豪的人都将被历史抛弃。到最后,所有企业——无论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都被卷入信贷现象的洪流,到那时候,银行家们将会青睐发放信贷,因为它的风险也更小了。许多银行,尤其是“储蓄”银行,还有几乎所有的老式银行,事实上都会这么做,而且或多或少地专门从事这种“流动”信贷。但是,所有这一切都只不过是发展已经进入鼎盛阶段的结果。
我们的这种阐释,并不像有的人认为的那样,会使我们站到通行的观点的对立面。[11]我们认为,为了理解循环流转的经济过程的规律,我们可以把信贷略而不论,使之与通常的观点完全一致。恰恰是因为通行的理论采取了与我们相同的观点,才会像我们一样也认为,虽然日常的商品交易也会需要信贷来调剂资金,但是这种现象对我们理解事物的本质没有什么重要影响,所以通行的理论也会在阐述经济过程的主要特点时对信贷问题略而不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通行的理论才可以将它自己的视野限制在实物领域之内。在实物世界里,当然也可能存在类似的信贷交易现象,但是我们对此已经有了共识。无论如何,通行的理论与我们一样,都认为创造新购买力在这种时候没有必要。但是关键在于,通行的理论在任何其他时刻也看不到这种必要性。这也就再次表明,通行的理论完全是静态的。
因此,与消费信贷一样,在我们的论述中,基于同样的理由,这种流动信贷理所当然地可以略而不论。由于我们认为这种信贷只是便利交易的一种技术性措施,一种不会对经济过程产生深远影响的权宜措施,所以我们才能得到以下结论。(当然,这是就循环流转而言的,因为正如我们前面已经阐述过的,一旦遇上发展,信贷的意义就变得完全不同了。)这种流动信贷,与那种对发展至关重要的信贷——少了它,就不可能完全理解这种经济过程——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最好假定,在循环流转中,一切交换都是用金属货币来进行的,而且一旦给定,金属货币的数量就永远不变,同时它的流通速度也永远不变。显然,在一个没有发展的经济体系里,全部流通媒介中也同样可能存在着信用支付工具。但是,既然这种支付工具作为现有的财货和先前已经提供的劳务的“证书”发挥着与金属货币一样的作用,那么它们与金属货币之间就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这样,利用这个解释工具,我们就可以说明,在属于循环流转领域之内的流动信贷中,我们不可能找到那个我们认定的信贷现象的本质要素。
这样一来,我们不但证明了我们的命题,而且精确地规定了这个命题的含义,这就是:原则上,只有企业家才需要信贷;只有对于产业发展而言,信贷才起着一种根本性的作用;考虑这种作用,对于我们理解全部经济过程是至关重要的。更进一步,与本书第二章的结论结合起来,我们立即可以得到与这个命题相关的另一个命题,那就是,在领导者没有直接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力的情况下,从原则上说,没有信贷就没有发展。
我们所关注的这种信贷的根本作用在于,使企业家能够从原来的用途中把他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抽取出来,这就产生了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从而迫使经济体系进入新的渠道。现在,我们的第二个命题可以表述如下:任何信贷,只要不以过去的创业成果为依托,或者更一般地说,只要不以过去的发展所创造的购买力的存量为依托,就只能是特别创造的信用支付工具;这种信用支付工具的创造,既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货币来作为支持,也没有现成的产品来作为支持。当然,这种信贷确实可以用非产品的其他资产来担保,也就是说,可以用企业家碰巧可能拥有的任何一种财产来担保。但是,首先企业家拥有财产不是一个必要条件,其次这种情况也不会改变信贷过程的本质,即信贷的创造为财货创造出了新的需求,但是没有同时为财货创造出新的供给。这个命题其实只是第二章的结论的自然引申,因此无须专门在这里给出证明。它不仅可以告诉我们放贷与信用支付工具之间的联系,而且能够引导我们找到那个被我们认为是信贷现象的本质的东西。
因为只有在这一种情况下,信贷才在经济过程中至关重要,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信贷只能通过新创造出来的支付工具来授予(假定不存在先前发展的成果),同时又因为,反过来说,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样一种信用支付工具的创造才不会只能在技术层面发挥作用(即便利交易的进行),因此,提供信贷就意味着创造相应的购买力,而且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也只有在贷给企业家的时候,才可能发挥作用;换句话说,只有为了这个目的,新创造购买力才是必要的。这是我们不能用金属货币去取代信用支付工具的唯一情形,同时也不会损害我们的理论的真实性。我们可以假定,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金属货币,这是因为没有什么事物会依赖于金属货币量的某个绝对数值;但是我们却不能假定金属货币数量的增加恰好会出现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因此,如果我们对于放贷、对于信用工具的创造都排除信用交易和信用工具的创造中的那些无足轻重的情形,那么,放贷和信用工具的创造这两者必然会相互一致——当然前提是,我们不考虑先前发展的结果。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在这个意义上界定信贷现象的核心要旨了:信贷从本质上说就是为了授予企业家购买力而创造购买力,而不是简单地将现有购买力转移给企业家。从原则上说,购买力的创造正是奉行私有财产制度、实行劳动分工的社会实现发展的方法的一大特色。凭借着信贷,企业家在获得了正式的要求权之前就拥有了参与社会财货流分配的机会。可以说,信贷暂时以一种虚拟的要求权替代了这种要求权本身。在这种意义上,提供信贷就好似一道命令,要求经济体系去适应企业家的目的,命令经济体系提供财货去满足企业家的需求。而这也就意味着要把生产要素委托给企业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处于完全均衡状态的简单循环流转中涌现出经济发展。这种功能构成了现代信贷体系的基石。
因为在常规的循环流转中,产品和生产资料之间不一定会存在缺口,同时又因为可以假定生产者购买一切生产资料时进行的都是现金交易,或者更一般地说,因为任何买主都是先售出了同等货币价值的财货之后才买进,所以我们可以说,提供信贷在常规的循环流转中不是太重要的事情。但是在实施新的组合时,有待弥合的缺口就必定会出现。弥合这个缺口是出借人的职能,而出借人履行这种职能的方法就是把他专门为此创造出来的购买力交由企业家去支配。这样一来,提供生产资料的那些人就不需要“等待”,而企业家也就不需要向这些供货者预付财货或现金了。这样一来,这个缺口就得到弥合;如果不是这样,在实行私有财产制的交换经济中要想实现发展,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必定是非常困难的。谁也不能否认,出借人的职能就在这里。意见的分歧只存在于,弥合这个缺口的“桥梁”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我深信,我们的理论一点也不比其他理论更不审慎、更脱离实际。事实上,我们的理论是最接近事实的,因而根本用不着去搞什么虚构的体系。
我们总是以循环流转为出发点。在循环流转中,同样的产品年复一年地以同样的方式被生产出来。对于每一项供给,在经济体系中总有一项相应的需求在等待着它;同样地,对于每一项需求,也都有一项相应的供给在等待着它。所有财货都按既定价格来完成买卖,最多只有微不足道的波动,因此,每一单位货币在每个时期发挥的作用,都可以认为是完全相同的。在任何时候,一定数量的购买力都可以购买到当前数量的原始生产性服务,而这样一来,这些购买力就被转移到了原本拥有这些生产性服务的人手中,后者再将它花费到消费品上去。在常规的循环流转中,没有专门为这些提供原始生产性服务的人——特别是土地服务的提供者——设立的市场,因此在正常循环流转中也不存在购买这种服务的价格。[12]
如果我们不考虑铸造货币所用的材料的价值(因为这与根本问题无关),那么购买力就确实只代表现有的财货。购买力总量说明不了任何问题,但是,家庭及企业在这个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对我们来说却是很有意义的。如果新的信用支付工具,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的购买力,被创造出来并由企业家使用,那么企业家就可以跻身于先前的生产者的行列,而且他的购买力也就与早先的购买力总量并存了。显而易见,经济体系中现有的生产性服务的数量并不会因此而增加。但是企业家所带来的“新需求”却是实实在在的,这将导致生产性服务的价格上涨。接下来就会造成从原先的用途中“抽出财货”的现象,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了。[13]不难看出,这个过程起到了压缩[14]现有购买力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与这个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对应的财货并不存在(当然,更加不可能存在与之对应的新财货)。因此,只有以牺牲原有的购买力为代价,才能为这个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腾出地方,让它得以“挤进去”。
至此,我们说明了购买力创造的作用机理。读者可以看到,这里面没有任何不合逻辑的或神秘的东西。[15]信贷工具的外在形式是毫不相关的,当然,当这种信贷工具以无抵押的银行券的形式出现时,这种作用机理可以被看得最清楚。不过,即便是那种不能替代现有货币而且不是以已经生产出来的财货为其基础的票据,只要确实进入了流通,也拥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当然,只有当票据被用来偿付货款时,才能这么说;如果票据只是被用来记录某个企业家对他的债权人的义务,或者只是被用来贴现,那就另当别论了。事实上,对于所有其他形式的信贷工具,甚至只是银行账面上的简单信贷,都可以从同样的角度来考虑。就像当一股新的气流进入一个容器时,容器里原来的每一个气体分子所占据的空间都会因受到了挤压而减小一样,当新的购买力被注入经济体系时,也会压缩老的购买力。因此,新的购买力的注入,必然会引起价格的变化。当价格不再变动时,任何一定数量的商品都可以按照原先换取购买力的老单位的同样条件,交换到购买力的新单位,只不过这时的购买力单位一律比原先的小一些,而且购买力在每个个体之间的分配也改变了。
我们可以说,这种情况属于信贷膨胀的一种。但是这种信贷膨胀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信贷膨胀有本质区别,因为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消费信贷膨胀所不具备的。在消费信贷膨胀的情况下,新的购买力也与老的购买力并存,价格也会上涨,财货也会被抽取出来,从而使信贷获得者或从这种贷款的偿还中获得收入的人受益。然而,到了这个时候,老的流通过程就会发生断裂,因为抽取出来的财货被消费掉了,新创造出来的支付工具却仍在流通,于是信贷必须不断地展期,而涨上去的物价则永远保持在高位。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用常规的收入流来清偿贷款这样的事情——比如说,增加赋税。但这是一个全然不同的、特殊的措施(即信贷紧缩)。众所周知,这种措施能够使货币体系重新恢复健康,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使货币体系回到原先状态的方法。
但是在我们所说的这种信贷膨胀的情况下,上述过程肯定还要向前发展。企业家不但一定会依法向银行家还债,而且在经济上,他也一定会将与借来的生产资料等价的商品归还给财货蓄水池,或者说,就像我们已经论述过的那样,他最终必须让自己具备在社会流转中正常地获取财货的资格条件。借钱的结果就是使他获得了这个条件。因此,企业家在完成他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后——根据我们的理论,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之后,他的产品已经上市销售,同时他的生产资料也已“耗尽”——如果所有事情都完全与预期一致,那么他就已经增加了社会财货流转额;因为他提供的商品的总价格,不仅超出了他所借到的信贷额,也超出了他直接和间接消耗掉的财货的总价格。也就是说,货币流转额与商品流转额之间的等量关系恢复了而有余,信贷膨胀消除了而有余,对价格的影响被弥补了而有余。[16]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与其说根本不会存在信贷膨胀,倒不如说会存在信用紧缩。只不过,因为购买力与和它相对应的商品没有同时出现(购买力先于商品),所以才会暂时造成了通货膨胀的假象。
此外,企业家现在不但有能力偿还他欠银行的债务(贷款本金加利息),而且在正常情况下,他还能保有一个信贷余额(=企业家利润),而且这个信贷余额是从循环流转的购买力基金中抽取出来的。只有这笔利润和利息必然还会留在流通中,而最初的银行信贷则已经消失不见了,因此,这种紧缩效应本身——特别是,如果新的和更大一些的企业不再持续要求得到资金——甚至可能比刚才所说的还要严峻得多。当然,实际上会有两个原因阻止那个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如此迅速地消失。第一个原因是,绝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只经营一个时期就停业,恰恰相反,它们通常都会持续经营许多年。虽然这一点并不会使事情的本质有所改变,但是会使新创造的购买力在流通中存在更长时间:信贷票据到规定日期要“偿还”时,往往会被“延期”。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已经根本不是信贷的偿还问题了,它事实上已经变成了一种对企业经营的稳健性的定期检查。严格地说,在经济上,这其实应该被称为“申请审核”,而不是“提示付款”——无论应偿还的是银行票据,还是私人贷款。此外,如果这些打算长期经营的企业只靠短期信贷来获得周转资金,那么很显然,任何一个企业家、任何一家银行都会有充足的理由,努力把信贷期限尽快地改为长期。在个别情况下,如果可以跳过短期贷款阶段,直接达成长期贷款协议,那么借贷双方都会认为这是一项成就。事实上,这大体上相当于用实际存在的购买力来替代那种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发展潜力充分发挥出来的阶段,因为那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购买力储备。之所以会这样,我们的理论本身已经给出了解释,这些原因与我们的理论并不相悖。这个取代过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并将金额记入它的贷方。这意味着仍然在用银行的资源帮助企业获得资金。第二步是,将这些股票和债券对外出售,由认购者支付款项逐步购买,所用的是现有的购买力(或储备基金,或储蓄);一般来说,认购者不会立即付清款项,相反,只是在往来账的借方记上认购者的姓名。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说,这些股份和债券是被社会上的储蓄吸收掉了。于是,信贷工具的偿还就完成了,同时信贷工具也被现存的货币取代了。但是,这仍然不是企业家对其所负债务的最终偿还,那是要用财货来偿还的。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必须用商品来实行的偿还即使稍迟也是要实现的。
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之所以不会迅速消失,还有第二个原因。在企业家创业最终取得了成功的情况下,信贷工具可能会消失,或者说,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趋势。但是,即使它们不消失,也不会对个人经济或社会经济造成任何影响,这是因为,到那个时候,商品已经生产出来了,它们一方面可以与新的购买力保持平衡,另一方面又构成了新的购买力的唯一真正有重要意义的“保证”。后面这个特点恰恰是消费信贷所不具备的。所以,只要信贷不断展期,生产过程就能够周而复始一直进行下去,当然,到了这个时候,根据我们的定义,这家企业已经不能算是“新企业”了。在这种情况下,信贷工具不仅不会进一步对价格产生影响,而且连它们最初产生的影响也消失了。这的确就是银行信贷挤进循环流转中去的各种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不过,等到它在循环流转中的地位已经确定以后,要认清原来它的根源其实并不存在于循环流转之中,就不得不进行一番深入的分析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人们公认的理论就不仅是错误的——它确实如此——而且是不可饶恕的和不可理解的了。
如果提供信贷的可能性,既不受流动资源的数量的限制(因为流动资源与以提供信贷为目的的信用创造无关),也不受现有财货(闲置或总计)数量的限制,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限制了提供信贷的可能性呢?
第一个原因要到银行业的惯例中去找。假定采用可自由兑换的金本位制,即:任何人随时都可以凭银行券到银行兑换黄金,银行有义务按法定价格买入黄金,黄金可以自由出口。再假设存在一个以发行银行券的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银行体系,而且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任何其他不利于银行业务创新和发展的法律障碍与规则障碍,比如说,对中央银行不要求计提银行券发行准备金,对其他银行则不要求计提存款准备金。这其实代表着一种主导性的情况,对它的论述很容易推广到其他情况。前面已经说过,新的购买力的创造完成于相应的财货出现之前,因而会导致物价上涨,这样一来,每一次新的购买力的创造,都有把单位金币内包含的黄金的价值抬高到单位货币价值之上的趋势,而这又会导致流通中的黄金数量的减少。不过,最重要的是人们会拿各种支付工具到银行申请兑换黄金,首当其冲的是银行券,然后,直接或间接地,所有其他支付工具也会要求兑现。当然,这种兑现,无论是在意义、目的还是原因上都与我们前面所说的那种兑现不一样。如果在这种意义上,这个银行体系的偿付能力还没有危险,那么银行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能继续发放信贷,那就是它所引起的信贷膨胀确实只是暂时现象,而且其程度始终是温和的。但是,只有当新创造的购买力所对应的补充商品能够及时供应市场,才能保证信贷膨胀只是暂时的。如果因为新企业创业失败,以至补充商品根本不能面世,或者由于生产过程过于漫长,以至补充商品要等到好几年之后才能供应市场,那么银行家就必须挪用从循环流转中抽取出来的购买力(比如说,用其他人储蓄下来的货币)来加以干预。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维持一定数量的准备金,而这样也就会对中央银行以及对其他银行起到一种“制动”作用。第二个原因源于与银行体系结构相对立的一种情况:银行发放的信贷,最终都得分解为小额款项,用于日常交易,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兑换成硬币或小面额法定纸币(至少在大多数国家肯定是如此),但是银行却无权创造和发行这种硬币或小面额纸币。第三个原因是,信贷膨胀必然会导致黄金外流,从而进一步加重银行无力偿付的危险。当然,也有这样一种可能,即所有国家的银行几乎同时扩张信贷,类似的情况在历史上确实曾经出现过。因此,尽管我们不可能理所当然地在我们假定的条件下,像某种商品生产的限度那样,确切地说明创造购买力的限度,尽管这种限度必定会随着人们的心理状态、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但我们还是可以指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限度,而且可以说明什么条件通常能够保证这种限度继续起作用。这个限度的存在,既不会排除我们所说的购买力的创造,也不会改变它的重要意义。但是,这个限度的存在,使得这种购买力的创造在任何时候都表现为一个有弹性的量,尽管它依然是一个确定的量。
当然,对于我们所提出的这个基本问题,以上回答显得有些流于表面化,这就像在回答汇率是如何被决定的这个问题时,只是简单地声称,在普遍实行可自由兑换的金本位制度的情况下,汇率必定介于黄金输送点之间一样。然而尽管如此,正如对于汇率问题,如果我们忽略黄金机制而只关注作为基础的“财货输送点”,那么就能更清楚地看到问题的本质;同样的道理,对于我们现在的这个信贷问题,如果我们仅考虑实行纸币本位制的国家的情形,或者干脆仅考虑只使用银行支付工具的国家的情形,那么关于购买力的创造具有一个确定的(尽管也是有弹性的)限度这个事实,我们反而能够得到更加根本性的解释。由于各国之间的贸易问题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新颖之处,所以我们把相关分析留给读者自己去完成。在这里,我们只是直接指出,这个限度是由如下条件决定的,那就是有利于新企业的信贷膨胀必须只是一种暂时现象,或者说像物价水平永久上升那样的信贷膨胀根本就不会出现。同时,还存在一个足以保证这个限度起作用的制动器,那就是如下这个事实,即面对企业家们追求银行信贷的强烈冲动,任何超出了这个限度的放贷行为都会给银行造成损失。通常来说,如果企业家不能成功地生产出价值至少不低于贷款加利息之和的财货,那么这种损失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只有当企业家能够成功地做到这一点的时候,银行才能有利可图地经营放贷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不会出现我们上面所说的信贷膨胀,才不会逾越我们上面所说的限度。从这里还可以推导出一些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就能够确定在各种具体情况下,多大规模的购买力能够被创造出来。
只有在另外一种情况下,银行业——假设银行业不用承担用黄金兑换支付工具的义务,同时也不再考虑国际兑换问题——才可以随心所欲地引发信贷膨胀、随意地决定价格水平,而且不但不会遭受损失,反而可以从中获利;这种情况就是,银行之所以要将新的信用支付工具注入循环流转之中,要么是为了通过进一步创造新的流通媒介来使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的状况得到好转,要么是为了通过提供信贷而使消费目的真正得到满足。一般情况下,没有任何一家银行能仅凭一己之力做到这一点。这是因为,虽然它发行的支付工具不会显著地影响价格水平,但是偿债能力不足的情况仍然不会好转,而且,如果消费信贷超出了一定限度(即债务人用自己的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消费信贷也会变成坏账。但是,如果所有银行都一起行动,那么就能做到这一点。在满足我们假设的那些前提条件时,它们可以继续不断发放新的信贷,从而通过对价格施加影响来使原先发放的信贷发生转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在我们所假设的那些前提条件得不到满足的时候,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这也就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需要针对银行业出台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设置特别的安全调节“阀门”的主要原因。
上面的最后这个结论其实是不证自明的。正如政府在某种情况下会毫无节制地印发钞票一样,如果国家真的把发行钞票的权力授予银行,任由银行从自身的利益和目的出发毫无节制地印发钞票,那么常识告诉我们,它们没有理由不这样做。但是,这与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情况——为了实施在现有的物价水平下可以获利的新组合而提供信贷及创造购买力[17]——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因而也就与一般所说的创造企业家的购买力这件事情的意义、性质和起源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要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银行拥有创造流通媒介的无限权力这个命题,由于人们在反复引用它的时候,不但忽视了它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而且经常不去考虑它的适用情境[18],从而使它变成了人们用来攻击新的信贷理论的工具和拒斥新的信贷理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