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荀子:性“伪”而美
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晚期赵国人,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体现在他强调“礼”在社会规范中的作用。在美学上,他提出“乐合同,礼别异”的观念,进一步丰富了儒家美学思想体系。此外,与孔孟强调“天命”的唯心主义观念不同,他提出了“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天人之分”的观点,颇具唯物主义色彩。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人之性恶”论,且只有通过“化性起伪而成美”的途径才能达到“善”的境界。
荀子认为自然界的运行有自己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不存在一个像“上帝”“老天”一样的客观存在的“神”去主导世界的运转,这是荀子在天人关系方面十分富有唯物主义色彩的论述,也是他对孔孟“天命观”的直接否定。在方法论方面,他认为人可以收起崇拜、畏惧自然的心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利用和改造自然。这是荀子对在他之前的所有关于宿命论思想的否定,对后人正确理解审美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艺术与现实的关系都有重要的影响。
同时,荀子在审美认识中还特别看重理性思维。他提出,人的认识要依赖于人的感觉器官“天官”和思维器官“天君”。人的认识开始于人的感官对于外物的感觉,但是感觉还必须加上思维的作用,才能促成对外物的认识。他认为比起感觉器官来,“心”在认识中的作用更为重要,“心”与五官的关系就像君与臣的关系一样有主有次。“心”对五官获得的感觉材料进行分析、辨别,形成概念和判断,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在人的所有认识中,这种理性认识起主导作用。
此外,荀子还提出了“化性起伪而成美”的观点,此观点建立在他的“人性本恶”论的基础上。荀子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他认为人天性是恶的,善良的人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和努力达到的。这里的“伪”就是人为的意思。正是因为“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荀子·礼论》),所以荀子十分强调“师法之化,礼义之道”,也就是强调后天的道德学问的修养,这就是所谓“化性而起伪”。实际上荀子是把美的本质定位于人后天的社会属性,是人后天学习的结果,他这种改造自然的观点在当时十分可贵,是实践论美学的萌芽,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体来说,荀子的美学建立在“以礼治国”的基础之上,他的审美理论从“善”出发,这种“善”就是要符合封建道德规范的“礼”。如他认为人表现出来的容貌形象不完全是天生自然的,有一些是通过内在的道德修养等内涵体现出来的,在这里他其实是区分了人的自然意义上的美丑与社会意义上的美丑。我们经常说“腹有诗书气自华”,就是这个道理。荀子认为,如果一个人容貌举止不符合“礼”的规范,说明他们缺乏道德学问的修养。归根结底,荀子认为审美从属于政治,这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
在“以礼治国”方面,荀子特别看重音乐的作用。首先,他认为音乐有五大特点:让人快乐、抒情、以声音为媒介、动态的艺术,以及音乐还通向“道”。这里的“道”是指社会道德,是指“礼”,因此荀子也将音乐政治化了。其次,荀子认为音乐的功能是“和”。“和”即指具有调节的作用,从社会关系来看,音乐可以使群臣上下互相尊敬,使父子兄弟亲切和睦,使乡村中具有秩序。即音乐能够实现人与人之间情感的沟通,使政治、社会能够和谐有序。站在个人角度来看,音乐还能打破人的情欲与理智的对立,实现两者的统一。荀子强调音乐有“通道”和“通欲”两方面的性质,音乐既可以满足人对于美感和快感的追求,能得到欲望的满足,又能让人知道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能够控制和调节对欲望的追求。最后,荀子还将“礼”与“乐”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和联系,提出“乐合同,礼别异”的观点。他认为二者功能不同(“礼”能使国家有秩序,“乐”能使国家成员和谐相处),但对于治理国家而言,这两者又是统一的。礼是治国最主要的手段,国家要治理得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则和秩序。“礼别异”就是指礼将社会中的人分成不同的等级,大家各在其位,各尽其职,这样社会才会有秩序,易于管理。但是“礼”将人分成不同的等级,而且每个等级的地位、权力和利益不同,这就容易造成各个等级之间甚至等级内部出现对立和紧张,不利于社会的安定。这时就需要“乐”来发挥作用。“乐合同”指的是音乐通过促进人与人之间情感的交流,来缓和人们之间的矛盾,使人际关系更加和谐。由此可见,“礼”和“乐”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此外,荀子还认为音乐可以寄托作者的情感,放松欣赏者的情绪,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和谐。音乐是美的,同时也是善的,这就是荀子所谓的“美善相乐”,即美与善在音乐中得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