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新旧、旧新对照表
- 李昊主编
- 1766字
- 2025-03-28 16:47:30
编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既有民事法律对照表》于2020年7月第一次印刷。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分别于12月29日与12月3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等十三个司法解释文件,其内容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密切相关。202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此外,与《民法典》相关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等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经过修订并于2021年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既有民事法律对照表》在此后的三次加印中,除在不同程度上修订了内容和形式上的错漏之处外,还增补了与部分新修或新增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关联对照。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2023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了《民事诉讼法》,12月29日修订通过了《公司法》和《慈善法》。据此,本书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既有民事法律对照表》在内容上进行了较大修订,主要包括:
一、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既有民事法律对照表》第一部分《民法典》正文,突出本书的功能性与实用性;同时将其第二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既有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照表”,调整为本书的第一部分,并删除了该部分中与已废止的司法解释的条文对照。
二、将包括于2023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纳入本书第一部分对照内容。
三、将包括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联司法解释等在内的商事法、程序法条文,以及与《民法典》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等纳入第一部分的关联内容。
四、新增第二部分“重要民事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和第四部分“重要民事司法解释旧新对照表”,其中,第二部分所涉司法解释首先按照与《民法典》各编的直接对应关系进行排列(一至六),其余按照各自缩略名拼音首字母降序排列(七至三十);第四部分的司法解释排序同此逻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既有民事法律对照表》的第三部分“既有民事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照表”位置和内容保持不变。
五、与正文相对应,修订了附录“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缩略语表”。
本书编排说明:
(1)第一部分第一列中加粗、加下划线的内容为《民法典》对既有民事法律增补或调整的内容;第二、三列中加粗的内容为《民法典》删除的内容;第三部分第一列中加粗、加下划线的内容为新司法解释对原对应司法解释的增补或调整;第二列中加粗的内容为新颁布或修订的司法解释删除的内容。
(2)在第一部分中,已失效的法律的条文内容与《民法典》相同的,列出条文序号,并另行注明“同《民法典》第×条”。在第二部分中,《民法典》明确没有对应条文的,表格用“(删除)”标注。在第三部分中,未发现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条文的,表格内保持空白;已失效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与新司法解释相同的,列出条文序号,并另行注明“同《××司法解释》第×条”。在第四部分中,新司法解释明确没有对应条文的,表格用“(删除)”标注。
(3)为使阅读效果更佳,本书将表格中第一、二部分对照内容的行首作“退一格”处理,并将条文序号简化为阿拉伯数字。
由于时间紧迫,编辑工作难免存在疏漏,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李昊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