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洗钱罪的理论与司法认定研究
- 王新
- 1562字
- 2025-03-17 18:29:25
第一章 洗钱罪:代际演变与治理策略
“洗钱”属于舶来品。作为法律术语出现,“洗钱”一词最早诞生于美国,是指黑社会( Mafia)将非法收入与合法商业活动的现金收入混合在一起,从而使得“黑钱”看起来合法或者“干净”之过程。1具体而言,洗钱一词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财政部特工试图抓捕芝加哥黑社会头子阿尔·卡彭( Al Capone)时发明的。在当时,美国的商业洗衣房兴盛一时,以阿尔·卡彭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芝加哥开设了几百个洗衣房,为顾客清洗衣物,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走私酒所获取的其他犯罪收入一同向税务机关申报,于是偷税漏税与洗钱密切相联,该组织的犯罪所得也被披上了合法收入的外衣。2直至1973年,洗钱这个英文术语才第一次真正出现在印刷物中。在报道当时沸沸扬扬的“水门事件”时,一些美国报纸开始使用“ Money-Laundering”一词,形象地描述时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 Richard Nixon )的竞选班子如何通过“ laundering”,将带有贿赂性质的政治捐款转变成为合法的竞选资金。3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洗钱作为正式法律术语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接受和使用。4在法律层面,为了将洗钱确立为联邦性的罪名,授权没收洗钱人的所得,激励金融机构在不必担忧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分享洗钱的信息,给联邦执法部门提供调查洗钱的额外工具,在当时法律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以便进一步扼制洗钱犯罪的增长5,美国国会在1986年10月通过了最为著名的《洗钱控制法》 (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这是美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反洗钱法案,对世界性的反洗钱法律文件和其他国家反洗钱法律的制定也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从洗钱的产生和前期发展的过程来看,洗钱是贩毒集团和传统有组织犯罪的“生命线”。6洗钱作为下游犯罪,在产生初期恰如“寄生虫”般紧密地依附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三类上游犯罪,它们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密切血缘关系。这是洗钱在初期的1. 0版本。
自“9·11”事件发生后,在国际社会通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大形势下,恐怖融资被公认为恐怖组织生存、发展和从事恐怖活动的资金基础和关键来源,洗钱不仅被用于清洗主要来自非法毒品交易的犯罪收益,而且被认为是恐怖分子隐藏其收入和获取资金的渠道,由此改变了洗钱的面目。7据此,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均将打击洗钱的重心从毒品交易转移到恐怖融资。这是洗钱在中期的2. 0版本。
随着时间的推移,面对洗钱的严峻态势和危害性,洗钱已经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典型的“非传统性安全问题” (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Issues)之一,它已经威胁到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公共秩序等多个方面。8有鉴于此,国际社会在法律制度、金融机构和非金融行业的预防措施、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了快速反应。反洗钱已经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是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许多重要的国际多边合作机制均将预防和打击洗钱与恐怖融资作为重要议题。9由此可见,在新形势下,反洗钱已经上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这是洗钱在当前全新升级的3. 0版本。
1 Ronald K. Noble and Court E. Golumbic, “ A New Anti-Crime Framework for the World:Merging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Models for Fighting Money Laundering”, 30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1997-1998, p. 79.
2 参见〔加〕克里斯·马泽尔:《洗钱》,赵苏苏译,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 参见〔美〕杰弗里·罗宾逊:《洗钱,世界第三大产业——洗钱的内幕》,新馨、肃草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4 William C. Gilmore, Dirty Money: The Evolu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Counter-Measures, Council of Europe Press, 1995, p. 23.
5 The U. 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and the U. S. Department of Justice, The National Money Laundering Strategy for 2000, March 2000, “Appendix 1: Federal 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Enforcement”, p. 83.
6 参见Edwin Meese(时任美国司法部部长)在1985年6月13日给Thomas P. O'Neill爵士的信。转引自 Federick J. Knecht, “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and the Federal Money Laundering Offense”, 22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86, p. 390。
7 Alison S. Bachus, “ From Drugs to Terrorism: The Focus Shifts in the International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after September 11, 2001 ”, 21 Ariz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004, p. 835.
8 参见欧阳卫民:《反腐败、反洗钱与金融情报机构建设》,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9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中国反洗钱报告》,第一章“反洗钱面临的形势及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