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

有必要建构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吗?很多人难免有这样的疑问。

社科法学是跨学科领域(field),不是学科(discipline)概念,目前也就没有必要刻意建构社科法学的学科体系。但不追求建构社科法学的学科体系,不等于社科法学其他性质的体系不需要建构。例如,社科法学的知识成果要有效传播给学生,就得开设相关课程,构建社科法学的课程体系。开设一门社科法学课程,需要建构这门课的教学体系。目前,越来越多的学校开设了社科法学总论(初阶)或专题课程,以及某一跨学科法律课程。最近,我们以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讲稿为基础拟出版《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将初步呈现社科法学的课程体系。研习营主讲人都是相关领域的杰出学者。该书分为进路、方法、技艺三编。进路编主要讲授法社科的不同研究进路,包括如何做法律人类学、法律认知科学、法律与人文研究。方法编主要讲授法律经验研究、法律定量研究的过程,以及如何进行法律的社会理论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与演化分析。技艺编主要讲授在做法社科研究时如何观察、如何叙事和如何写作。各章多是学者研究领域的浓缩,大部分都可以单独作为课程开设。

课程体系与知识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构建课程体系主要是为了便于知识传授,构建知识体系则主要是为了便于知识交流:一个面向学生,一个面向学术。前些年,社科法学还经常被批评知识杂糅。不少学者认为,社科法学不过是各个研究进路的简单加总。〔8〕即便是苏力,他在提出社科法学这一研究范式时,也指出过当时归属社科法学派的学者,“其中的一些人实际上更侧重人文,有些人更侧重社会科学,还有一部分人的研究甚至很容易与诠释法学派相混淆”〔9〕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认可社会科学在法律适用和法律研究中的运用。例如,社会学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尽管是比较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也可以进行经济分析。但只强调社会科学在法律中的运用,还不足以支撑社科法学成为一个学术流派或研究范式。苏永钦老师提出“法学为体,社科为用”〔10〕的主张,可能就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社科法学的作用,但我并不认可。

问题在于自己,而不是别人的批评。社科法学学者总体上缺少知识体系化以及方法论的自觉。以我为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更注重政法、司法专题的研究,对域外经典研究和前沿研究缺乏系统性阅读,更遑论创造性转化。我对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法与社会运动的了解,最早来自《外国法译评》(后改名《环球法律评论》)的零散介绍,例如其刊载的楚贝克、麦考利的相关文章。时至今日,这两位大家的著作仍没有中文译本。相较过去,英语世界的法社科著作已经翻译不少,但仍远远不够。虽然获取英文文献的渠道相较过去更为便利,但国内并未形成阅读英文文献的整体氛围。

也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自我反思意识,在北大法学院任教期间,我从2015年起开设了法律和社会科学课程。2019年到人大法学院任教后,继续开设法律和社会科学初阶课程。这是在我教学上做的社科法学知识体系化尝试,先行构建社科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同时,我还带着研究生阅读英文文献,做一些翻译工作。2016年开始,我牵头翻译摩尔编的《法律与人类学手册》,该书选编了百年来法律人类学的经典研究和前沿研究,是一本非常好的教学参考书。2017年,我与邱遥堃合译了弗里德曼的《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这是一本“法律影响”研究的述评,称得上是法社科研究的小百科。2020年以后,我有意识地带着学生跟进前沿研究,例如,组织研读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等域外期刊上的论文。同时,建议博士生每人对标找准一个学者的研究进行系统阅读并尝试翻译。上述这些努力,让域外的法社科研究为更多人所熟知。

就美国的法社科研究来说,历经数十年的变化,至少形成了两种类型研究:一类是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研究。这是对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既关注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也关注社会对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外在视角的研究。法律与社会研究实际上就是对“行动中的法”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因此,也可以称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social scientific research of law)。而国内对于法律与社会研究的引介,中国人民大学是做得最好的,以朱景文、范愉、郭星华等学者为代表。

另一类是法律中的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 in law)研究。这一领域关注法律实务主要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社会科学的运用,是内在视角的研究。我在读博士时,就在学校图书馆发现过一本名为So-cial Science in Law:Cases and Materials的教科书,印象深刻。这本书的核心部分有四章,分别为:社会科学用于决定事实(social science used to determine facts);社会科学用于制定法律(social science usedto make law);社会科学用于提供背景(social science used to provide context);社会科学与诉讼策略(social science and litigation strategy)。该书第六版在2007年被翻译成中文,主译者是清华大学的何美欢教授。很不幸,她在2010年去世。这本书英文版目前出到了第十版,但中文版一直停在第六版。因为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研究区别于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我对这一领域抱有很强的好奇心,对这本书也就爱不释手。我不仅把这本书列为法律和社会科学课程的必读书目,而且先后联系了北大图书馆和人大图书馆,购买了该书的最新英文版。

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并不为国内法学界所了解。由于个案的法律适用即解释论向来属于法学方法论和法教义学的禁脔,同属内在视角的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就对其构成直接挑战。在美国判例法传统中,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已经随处可见——社会科学直接连结事实与法律、逻辑与证据。其分析案例的方式与德国成文法传统的教义分析方式完全不同。在中国,社科法学在司法裁判中有没有运用前景呢?答案是肯定的。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有很多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社科法学主张的是运用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后果考量来实现效果统一。因此,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十分必要。

国内关于司法个案的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法经济学学者虽然能够游刃有余地运用经济分析司法个案,但这套技艺难以传授给法律实务人员。相比之下,法教义学学者所倡导的分析司法个案的技艺,例如请求权基础,比较容易传授给法律实务人员。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经济分析的学习成本高得多。因此,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运用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习成本,取决于法学学者与法律实务者共同努力的程度,特别是学者能够提供一套成形的运用社会科学解决司法个案的思路方案。

除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构成社科法学的两类研究领域以外,还有一类研究也属于社科法学,那就是对法学学科自身进行反思,即知识的自反或反身性的问题。对研究本身进行反思,意味着要建立“科学之科学”,这往往被认为是哲学工作。例如,大家比较熟悉的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11〕,它讨论了自然科学中存在不可通约的范式。这就是科学哲学对自然科学方法和真理性质的反思。在社会科学领域,则有借鉴自科学哲学的社会科学哲学。在法学领域,这往往表现为对法学研究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反思。英美法哲学近来关于还原论、表达主义、准表达主义和自然主义的争论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在传统上,“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类问题也属于这一领域。

这种反思虽然往往表现为纯粹理论思辨的方法论工作,但社会科学对自身的反思不可能是纯理论的,它也必须是社会科学式的。这就意味着需要结合知识社会学、教育社会学,对社会科学的学科建制、学术生态等现象进行分析,讨论社会基础对社会科学研究本身所造成的影响。从苏力、成凡等人所进行的引证研究开始,社科法学在这一领域已有积累。这一领域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学的现状如何?为何如此?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在学科制度上还存在什么问题?法学内部各学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如何?中国的社科法学在这一点上也具有优势:它从来都处于法学学科建制之内,对法学学科有着更切身的经验感受,但它又不同于所谓的主流法学。因而,它能够对法学自身进行参与式观察,这也必然是一种内在的反身性观察。这种社会科学式的反身性观察,就是法学的知识社会学。

以上三类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法学的知识社会学,共同构成了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法律的社会科学是对“行动中的法”,也就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是外部视角研究;法律中的社会科学侧重法律实务,是内部视角研究。这两类研究构成了法学研究理论与实务的两个基本面向。而对这两个基本面向的法学研究进行社会科学的反身性思考,就是法学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当然,这三个部分并非等量齐观。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即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是知识体系中最硬核也最具规模的部分,足以构成并称得上是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

注释

〔8〕代表性批评参见张文显、郑成良、徐显明:《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9〕同前注5。

〔10〕苏永钦:《法学为体,社科为用:大陆法系国家需要的社科法学》,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11〕参见〔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张卜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