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奴婢与奴隶的区别——兼谈身份

(一)奴婢与奴隶的区别

从奴婢和奴隶的定义看来,两者有显著区别。奴隶有广义、狭义之分,与广义的奴隶相比,奴婢是从具体、特殊的角度而言的,只存在于等级社会中;而广义上的奴隶则是从抽象、一般的意义而言,泛指受奴役受压迫的所有人,在各个社会都存在。因此,奴婢是广义上的奴隶在等级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与广义的奴隶是特殊与一般、具体与抽象的对应关系。狭义的奴隶特指在奴隶社会中和奴隶主相对立的一个阶级,奴婢与狭义的奴隶的区别首先就表现为等级与阶级的区别。日本学者堀敏一认为,“奴隶主和农奴主同奴隶和农奴的阶级关系并不就是良与贱这种身分关系。因此,不能将身分同阶级等同起来,而应该将它们加以区别”[55]。“良与贱的身分关系”实际就是等级关系。

奴婢和奴隶虽有明显区别,但也有联系。奴婢是贱民之一,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结构中处于最底层。我们讨论奴婢时,一般就其法律地位而言。广义的奴隶在内涵上与奴婢有相同之处。日本学者曾指出:“在中国史上,身份上的奴隶,如奴婢、臧获、僮隶等等,是相比庶人即良民而在身份上加以区别为贱民之意。但是阶级意义上的奴隶,并不一定限定为身份上的奴隶,而是指主人与其隶属者之间的隶属关系的历史范畴性,基本上应当作生产关系来掌握。因此,中国的身份上的奴隶制,如仁井田陞在《支那身分法史》等所说的,具有强烈的半人半物的性质,但另一方面并没有贯彻希腊、罗马那种古典的奴隶制度。因此,试图对中国史作法则性的掌握时,若有意以某种形式来探究古代社会,在身份上的贱民制度之外,应以隶属关系上的奴隶制作为问题。”[56]为避免概念和指代上的混淆,亦为与本文的主旨相统一,本文将统一使用“奴婢”一词。只有在涉及先秦奴婢时,我们才遵循学术界的统一称呼“先秦奴隶”,而“先秦奴隶”也主要是从广义而言的。

(二)身份(social status)和等级

1.身份的定义

身份,原来更多称为“身分”,《辞源》将“身分”解释为“人在社会上的地位、资历等统称”[57],《辞海》将身份定义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分”其实就是差别,在古代,为了便于统治的从属关系能够巩固,以血统的嫡庶及亲疏长幼等定下贵贱尊卑的身份,使每人的爵位及权利义务,各与其身份相称,这在当时称为“分”“定分”,即所以建立当时的政治秩序。[58]但传统的“身分”在中国人的观念结构中承载了过多消极的、与现代文明社会普遍平等观念相违背的信息[59],近代以来,特别是“五四”后,虽然人们开始逐渐使用“身份”一词,但很少把“身分”写成“身份”。改革开放后,随着大陆地区社会、语言环境的变化,人们渐渐用“身份”代替“身分”,最后完全取代,到现在,“身分”一词很少被使用了。根据现代汉语规范化、统一化的要求,本文将统一使用“身份”一词。

身份在拉丁文中即status,是动词stare的过去分词。stare的基本含义为站、置放、戳立,status也仍保留“站立”“直立”的意思。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人也一样。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人与周围的人发生一定的位置关系,他要么高于周围的人,要么与他们平等,要么低于周围人。他与周围人的关系的总和,即用“社会地位”或“身份”表示。[60]因此,有人认为“身份是人相较于其他人被置放的有力的或不利的状态”[61]

“身份”作为主体在一个特定社会或群体中所处的位置或资格,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般分为社会学意义的身份和法学意义的身份。社会学上的身份指人们在“特定社会结构模式中所占据的一个位置”,是指“个体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标志、位置及其社会属性”[62],只要人在社会中存在,就必然以身份的形式存在。而人在社会中的位置,主要是与法律、法规、规范等认可的一套权利义务相联系的。社会学者一般将身份分为先赋身份与自致身份。先赋身份指的是个人因生理的原因,先天获得或者从自己的父母那里继承下来的身份。而自致身份是指个人在后天通过努力获得的身份。[63]在中国古代社会,身份主要是先赋身份。

法学意义上的身份简言之即法律地位。《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身份”是“指某一个体与共同体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一位罗马私法专家认为,罗马法中的“身份是指每个个人所处的由权力、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情势,与他所属的一个更广泛的单位有关”[64]。戴炎辉先生认为身份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身份“包括人之刑事法上的一切特殊地位,即如男女、老小疾病、单丁、八议人、道冠僧尼、特殊职业等”,这些身份在刑罚上与常人有异。而狭义的身份“指统体的身份而说,复分为官人、亲属、夫妻妾、良贱及主贱五种”[65]。戴炎辉将身份的研究对象限定于“人在保族生活上社会的地位”,仁井田陞将身份理解为“宗族、亲族、家族、夫妇、亲子、继承以及部曲、奴婢等与家庭有关的身份关系”。

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获得某种资源和机会的可能性限定在具备某种资格的身份群体内部,为此,就会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或条件作为排斥其他身份群体的正当理由,就是身份制。[66]马克斯·韦伯认为具有相同身份的人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身份团体,而“身份团体”的命运由别人给予他们的身份或荣誉来决定。“身份团体”的地位通常因出身而获得并由法律所界定,但却由他们的“生活方式”来显露。[67]林剑鸣先生把中国古代的奴婢视为一个社会集团[68],这种社会集团实际上是一个身份团体。有学者亦将秦汉时期的社会身份体系分为官、民、奴婢三种身份,而瞿同祖在《汉代社会结构》一书中,把汉代社会身份划分为皇室与王室、贵族、官员、宦官、平民、客、奴婢几等。[69]这样,有着同样身份的人就构成了一个等第,而不同的等第就是社会等级结构的表现形式。

2.等级(estate)的定义

等级一般出现在前工业社会中。马克思说过:“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70]从上述定义可知,等级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人的职业、出身、生活方式等有关。马克斯·韦伯认为,等级可能由下述情况产生:

a)主要是由于固有的等级的生活方式,其中尤其是由于职业的性质(生活方式的等级以及职业的等级);

b)其次是继承魅力的,通过基于等级出身的卓有成效的威望要求(出身等级);

c)通过对政治的或僧侣统治的统治权力的等级占有,加以垄断(政治的以及僧侣统治的等级)。

而等级地位则是指一种在社会评价中典型有效地要求特权化,或受特权损害,它建立在下述事实之上:a)生活方式;——因此也建立在 b)正式的教育方式;即:1)经验的训练;或者 2)合理的教育,并且具有相应的生活形式;c)出身威望或职业威望。[71]

换言之,等级地位可能建立在某种特定或含糊不清的方式的阶级地位之上。它与阶级地位有关,但与阶级地位并不一致。列宁曾说:“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相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经不再是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72]

可见,等级实际上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一定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由国家的成文法律或不成文法及礼教伦常制度所规定其成员享有的某种权利。[73]先秦典籍里称“人有十等”,“等”即等级之意。等级的划分主要以法律地位为依据,并借助道德及习惯的力量来维系这种划分。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长幼、辈分,由亲族渐渐至于姻族,因此形成了等级制度。至于被征服的不同族类,由于血缘关系根本不同,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对于征服阶级形成等级隶属关系。[74]在早期文明社会中,控制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水平区分的社会等级关系,各个等级在权力、财富和社会威望上各不平等,这些社会的水平区分通常被定义为“阶级”。但阶级是一个古老的罗马术语,19世纪早期就已经广泛运用于现代欧洲,替代“等级”或“秩序”等早期术语,用来描述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经济词汇表发的等级区分。[75]出现在中国历史文献中的“阶级”,也表示等级之意。它不仅代表官位俸禄的等级,而且还意味着社会伦理制度“礼”规定的等级秩序。《新书·阶级》曰:“故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等级分明。”《三国志·吴志·顾谭传》曰:“臣闻有国有家者,必明嫡庶之端,异尊卑之礼,使高下有差,阶级逾邈。”中国古代社会中的阶级基本等同于等级,而严格意义上的阶级的产生要晚至近代。

可见,奴婢是一个等级,而不是一个阶级,与通常所说的奴隶阶级有着巨大的差别。有很多学者直接将英文中的奴隶(slave)一词用在适用于奴婢的场合,这就更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奴婢的定义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