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调节与社会公平

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最直接体现。因此,在讨论社会公平时,是不能越过收入分配公平的。一般来说,收入分配包括三个层次,即分配的起点、分配的过程和分配的结果。相应地,收入分配公平也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层次。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地关注了结果的公平,而对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则关注不够。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收入分配多层次调节的思想,这是我国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大发展,对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多层次调节的第一个环节是起点的调节。大家知道,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是一个人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所谓起点的调节主要是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分配的调节。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绝大部分财产性生产要素属于公有和公营,它们的收入流向了政府和企业,对于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不明显,劳动报酬是居民获得初次分配收入的唯一来源。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公有资源民营化了,这为某些地区、群体和个人谋取高收入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实际上,最近20多年大富起来的人群中,有一部分是靠公有资源民营化。部分公有资源民营化是大势所趋,是改革所要求的,问题是民营化所依的规则是否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根据“中国财产分布与收入分配问题研究”课题组的估算,截至2000年底,我国的资本总量为38.5万亿元,其中国有资产为9.9万亿元,内地居民个人拥有的资产为22万亿元,港澳台及外商拥有的资产为3.2万亿元,其余3.4万亿元为集体经济所有[1]。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虽只有26%,但如何保证这部分资源分割的公平性仍然是确保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前提。

人力资本分配的调节在当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和以往相比,教育等人力资本投入对于提高个人的就业能力和收入能力的作用大为增强了。近几年,由于扩招政策的实行,全国60%以上的高中毕业生都能上大学,也就是说,上大学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上大学的机会更加平等了。但问题依然严重、任务依然艰巨,表现在低收入者和下岗职工支持子女上学的经济能力不足,进城务工者子女上学面临过高的成本,特别是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教育鸿沟等。人力资本具有长效性和自增强性等特点,现在的差距会导致将来更大的差距。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在应该将如何增强人力资本分配的公平性提上议事日程。

多层次调节的第二个环节是过程的调节。长期以来,我们只强调按劳分配,而对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则避而不谈。其实,在市场经济下,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同样重要,它们对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自然应在国民收入中获得相应的份额。因此,过程调节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给每一种生产要素以平等待遇,使它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这不仅有利于调动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对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也很重要。因为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意味着承认它们的价值及其背后的私有产权,这必然会扩大这些要素的供应,激活这些要素的潜力,从而促进生产的扩大和经济的增长。比如,允许技术入股和参与分红的政策,一方面会刺激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加速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为中等收入者比例的扩大提供良好的土壤;另一方面,它也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的队伍,从而自动壮大中等收入者的队伍。由于公平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一个人是否感到收入分配公平,不仅取决于他所得收入的绝对量,更取决于他所得收入的相对位次。因此,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无疑会增强社会多数人的公平感。现在我们常讲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个中原因即在这里。

过程调节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破除阻碍要素流动的体制性障碍,降低要素流动的制度性成本。要素的充分流动能够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也能够缩小价格差异、促进公平。实际上,我国收入分配中的诸多问题都与要素流动性差有关。比如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我们可以从工业与农业生产力的差异中找到部分答案,也可以从城乡劳动者的素质差异中得到部分解释,但根本原因在于城乡之间的制度性分割所导致的劳动力流动性不够,城乡两个市场之间的劳动力没有或很少有替代性,农民到城市里找工作存在诸多的不便和歧视。还比如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固化问题,某些行业的垄断性远比行业生产力的差异更具有解释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过程调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是至关重要的。

多层次调节的第三个环节是结果的调节。如果说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最直接体现,那么结果公平就是收入分配公平最直接的体现。即使起点分配和过程分配都很公平,结果仍可能会不尽如人意,更不用说在起点分配和过程分配存在很大问题的情况下。因为,在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向要素多的人和人力资本多的人倾斜,而那些资源和自身条件差的人可能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结果调节是非常必要的,它是最后的调节,是保证收入分配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结果调节总的来说是“调高补低”,但高怎么个调法、低怎么个补法,则须根据情况而定。调高之法既可以是对高收入者进行征税,并用税收收入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移支付,也可以是采取某些税收措施,鼓励高收入者进一步投资,以扩大社会就业,或者鼓励高收入者更多地从事公益性事业,为社会的发展创造更为理想的条件。当然,还可以二者兼而有之,并行不悖。补低之法有消极和积极之分。消极的措施是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积极的措施是为低收入者提高自身就业能力和收入能力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使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低收入者的身份。具体到我国现阶段来讲,当务之急是要通过改革与发展,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加快社会经济发展,为低收入者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毕竟,就业是民生之本。

《前线》,2003年第5期


[1]“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中国财富报告:转型时期要素分配与收入分配》,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第26~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