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卦第六

坎下乾上

〔1〕,《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须,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注释:

〔1〕讼:卦名,义为争讼。《说文》:“讼,争也。”

讼,有孚窒〔1〕,惕〔2〕〔3〕吉,终凶〔4〕

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实,为有孚之象,讼者与人争辩而待决于人,虽有孚,亦须窒塞未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事既未辨,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则吉也。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

注释:

〔1〕孚窒:诚信受到窒碍。即心中有冤屈之象。

〔2〕惕:心存忧惧。

〔3〕中:中道,在此有“适可而止”之意。

〔4〕终凶:始终争讼不已必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讼者,求辩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大人,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评析:

《折中》引胡瑗云:“大川,谓大险大难也。凡历险涉难,必须物情相协,志气和同,则可得而济也。今讼之时,物情违忤而下相得,欲济涉险难,必下可得。”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为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讼之道固如是,又据卦才而言,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讼,则二乃讼之主也。以刚处中,中实之象,故为有孚。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不窒则不成讼矣。又居险陷之中,亦为窒塞惕惧之义。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1〕为义者,此是也。卦义不取成卦之由,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

据卦辞,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见其善,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所取不同也。

注释:

〔1〕成卦之由:形成一卦的缘由,详见贲卦《彖传》。

评析:

《彖传》以九二“刚来而得中”为吉,而九二爻辞言“归而逋”,似乎不吉,《程传》认为此卦辞爻辞所取观点不同所致。其实九二之“归而逋”,正反映九二能中道而止,不始终争讼,是以“无眚”,既能无眚,故亦能逢凶化吉,合于卦辞“中吉,终凶”之旨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极意于其事,则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谓穷尽其事也。

利见大人,尚〔1〕中正也。

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一有“或”字)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注释:

〔1〕尚:崇尚。此指九五能以中正来裁决争讼。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1〕也。

与人讼者,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若蹈危险,则陷其身矣,乃入于深渊也。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

注释:

〔1〕渊:深渊,借喻危险。

评析:

《折中》引王安石说:“《彖》言乎其才也。‘讼有孚窒,惕中吉’,此言九二之才也。‘终凶’,此言上九之才也。‘利见大人’,言九五之才也。‘不利涉大川’,言一卦之才。”

《象》曰:天与水违行〔1〕,讼。君子以作事谋始〔2〕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

注释:

〔1〕天与水违行:天体在上,坎水在下,日月西旋,江水东流,相逢而行,象征人情乖违,致生讼端。

〔2〕谋始:谋虑于事初,以杜绝争讼的产生。

初六:不永所事〔1〕,小有言〔2〕,终吉。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吉也。

注释:

〔1〕不永所事:不长久于争讼之事。永,长也。

〔2〕小有言:稍有言语争辩。小犹“稍”。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柔弱居下,才不能讼,即“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九二:不克〔1〕讼,归而逋〔2〕,其邑人三百户〔3〕,无眚〔4〕

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之主,乃与五为敌,五以中正处君位,其可敌乎?是为讼而义不克也。若能知其义之不可敌,归而逋避,以寡约自处,则得无过眚也。必逋者,避为敌之地〔5〕也。三百户,邑之至小者,若处强大,是犹竞也,能无眚乎?眚,过也,处不当也,与知恶而为,有分也。

注释:

〔1〕克:胜。

〔2〕逋:逃。音fŭ。

〔3〕其邑人三百户:那是仅三百户的小城邑。《本义》:“言自卑处约以免灾患。”

〔4〕眚:灾祸。音shĕng。

〔5〕避为敌之地:自甘示弱,以明不敢为敌之意。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1〕也。

义既不敌,故不能讼,归西逋窜,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注释:

〔1〕患至掇:祸患的到来将很容易。掇,拾取。《纂疏》:“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言至易也。”掇音duó。

六三:食旧德〔1〕,贞,厉终吉。

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处危,谓在险而承乘皆刚〔2〕,与居讼之时也。

注释:

〔1〕食旧德:安享自己旧有的俸禄,在此有安处自己平素的本分而不妄求之意。

〔2〕承乘皆刚:指六三承九四、乘九二,介于两刚之间,所谓“两大之间难为小”。

或从王事,无成〔1〕

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曰“或从王事”。“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二爻皆以阴(一作“处”)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正〔2〕为善也。

注释:

〔1〕无成:功成而不居。

〔2〕正:他本或作“止”。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1〕也。

守其素分,虽(一无“虽”字)从上之(一无“之”字)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注释:

〔1〕从上吉:顺从在上而获吉。指六三以阴柔而上承阳刚。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1〕,渝安贞〔2〕,吉。

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一有“于”字)初,五,君也,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刚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又居柔而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3〕《孟子》云:“方命虐民。”〔4〕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注释:

〔1〕复即命:回返就于正理。复,返。即,就。命,天命正理。

〔2〕渝安贞:改变与人争讼之心而安于正道。渝,变。

〔3〕方命圮族:反抗上级命令,摧残好人。圮,毁也,音pĭ。族,善类。(见《尚书·尧典》

〔4〕方命虐民:背弃古代圣王的教命,残害百姓。朱熹注:“方,逆也。命,王命也。”(见《孟子·梁惠王下》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九五:讼,元吉。

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评析:

《史记·周本纪》载:“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慙,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只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以文王拟诸九五,盖可谓近之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评析:

王弼《易注》云:“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故讼元吉。”其说可谓切中易理。

上九:或锡之鞶带〔1〕,终朝三褫〔2〕之。

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固其理也。设或使之善讼能胜,穷极不已,至于受服命之赏,是亦与人仇争所获,其能安保之乎?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

注释:

〔1〕鞶带:大带,官服的饰带。鞶,音pán。

〔2〕褫:夺。音chĭ。

评析:

孔颖达《正义》云:“若以谦让蒙赐,则可长保有;若因讼而得胜,虽或锡与肇带,不可长久,终一朝之间,三被褫脱。”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