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笔者试用一段旧话作为本文的结尾:“与物质财富之创造(如农民种庄稼、工人开矿山)和精神财富之创造(如文学家创作小说、艺术家创作图画)完全不同,法学家所孜孜以求的是第三种文明——制度文明,即建立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这种文明是一种介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的文明,其基本标准包括三个要素:作为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制度运行之有效性和成本节省;法律制度表现形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侵权责任法学是这种制度文明的一个部分,它致力于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民事制度:确认主体的民事权益;当出现侵权时受害一方能得到公正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既合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大众所支持、接受;进行这种补偿是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换取广泛的社会正义。其所主张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原则、具体制度和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及内在的关联性与和谐性,且易于操作。”注167

探讨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结构,是建设这种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我们主张的侵权责任法体系结构是以一个全面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中心,对自己加害行为责任、对他人致人损害责任、对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和危险责任进行全面列举,并对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及其适用进行具体规定的模式。就已有的侵权责任法建议稿和草案而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供的专家建议稿注168在立法体系结构方面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也有吸收各国(地区)立法经验和其他建议稿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国家决定起草和颁布民法典,为法学家尤其是民法学家们建功立业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因此,现在更需要的不是急功近利,也不是浮躁或哗众取宠,而是脚踏实地的研究和创造。我们应当深入下去,深入到浩瀚的法律文献、立法资料和审判案例中去,探讨我们民法典的原则,设计相关的制度和规范,为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贡献力量。